【发展历程】
清代自道光起,已出现借助捐例以筹国用的财政状况。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更变本加厉,扩大搜刮,以维持庞大的军费和支付巨额的赔款。加重旧税,开征新税,是清末赋税的两大特征。汉口开埠后,开征关税又成为清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大财源。推行厘金捐税后,更是关卡林立,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加重了商民的负担。
辛亥革命后,继关税失去自主,盐税管理又被掠夺,使中国财政更加依附于外国列强。各地军阀及地方势力任意加派各种税捐,强征暴敛,竭泽而渔。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征税范围缩小,税收锐减,财政入不敷出的状况加剧,1938年10月日军侵占武汉,伪政府在税收上除照搬国民政府旧有税收制度和仿拟重庆国民政府新办的统税外,不断增加税目、提高税率,大肆搜刮民财,进行盘剥。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加大税收掠夺,推行货物税,扩大直接税,各省、县也巧立名目,肆意摊派勒索,当时全国各种苛捐杂税多达万种以上。
新中国时期的税收,同旧的税收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工作在开辟财源、积聚资金、扶植生产、服务社会、调节生产与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49年5月,针对武汉解放初期经济萧条、财政枯竭、物价暴涨、民生凋敝、金融市场极端混乱的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税收、发挥税收在恢复和稳定国民经济中积极作用的精神,税收部门采取断然措施,连续组织三次征收,共征收税款155亿元。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银元黑市交易,打击不法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提高了人民币的信誉,控制了物价暴涨,稳定了市场。1950年初,物价趋向稳定,而市场疲软,私营工商业呈现萎缩现象。税收部门立即调整政策,减并税目,降低税率,对确实困难的企业,实行“减、免、缓”征的政策,减征税款8388户,免征税款1252户,共减免税款60.49亿元,从而激励了私营工商业者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好转。到年底,武汉地区工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51.79%,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33%。
税务建设方面,基于解放初期的主客观条件,武汉曾一度沿用旧税制。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新税制。新税制的基本特点是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武汉市除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缓征收外,开征的税种计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地产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计12种,基本上适应了当时5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武汉市税收工作一方面通过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调节各阶级的收入,保护国营经济,配合对私营工商业和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税收工作,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积累资金。武汉市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1956年),工商各税收入与年俱增,累计达到7.27亿元(新人民币),其中来自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占61.69%。
1953年由于商品流转环节减少、税收收入相应下降,提出了以简并为主的税制修正,这次的税制修正,由于过分强调简并,特别是草率地变更营业税纳税环节,过早地取消营业税在流转过程中限制与调节的作用,给正常经济活动带来一定影响,曾一度引起物价波动,使不法私营商户从中牟取暴利,偷漏税收。对此,武汉市从当年8月1日起,除对私营批发商恢复征税外,并对82个大小联营组织逐个彻底检查,共追补税款124亿元,打击了非法经营活动,为巩固和增强国营批发阵地提供了条件。1958年“大跃进”时期,提出加速税制改革的步伐,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同时,变更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这次改革以后,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经济体制的出现,武汉市与其他大城市一样,于1959年初对郊区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继而在城市试行“税利合一”。这样的税制改革,其趋向是由简并发展为取消税收。试行不久,发现税收特性被大大削弱,税款入库难以保证。武汉市从当年5月和7月分别停止了财政包干和“税利合一”的试点,恢复了征税,但以简并为主的税制改革的格局并未改变。
“二五”计划期间(1958—1962年),武汉市工商各税入库比“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增长36.01%,对克服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起了积极作用。
1957—1966年,税收工作配合经济调整,提出“四面八方促进生产,千方百计组织收入”,并建立起“促、查、管、收”相结合的征管体系。
“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工作曾一度遭到严重削弱,税务机构再次被撤并,大批税务干部下放,武汉市仅留下282人。同时,税务干部仍千方百计大力组织税收入库。“三五”计划期间(1966—1970年)武汉市工商各税入库21.1亿元,比“二五”计划期间增长63.68%;“四五”计划期间(1971—1975年)工商各税入库28.93亿元,比“三五”计划期间增长37.01%。
税制改革上,“文化大革命”中,继续以税制简并为导向,在1966年武汉等6个城市的“积累税”试点的基础上,先后经过1969年“综合税”和1970年“行业税”的推广,1973年又确定全面试行工商税,使国营企业基本上成为单一税制,严重地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正常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武汉市税务系统根据新时期的任务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从1978年起,开始酝酿并提出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和分步骤实施的方案。改革的核心是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利改税),用税收来解决国家同国营企业利润的分配关系。
1983年进行“税利并存”的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又开展“以税代利”的第二步“利改税”,与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的多样性,逐步恢复并增加了一些税种,使每个税种在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截至1985年,武汉市除资源税无税源外,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统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凋节税、奖金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共21种。从此,国家税制由单一型税制转换到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型税制,由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转换到以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和多种税相配合的税制体系。
1993年中央决定加快实施财税体制改革,7月,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1994年起在全国推行。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原则,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和其他税种进行改革。
1994年1月1日,武汉市实施新税制,税种结构由18种税组成,比原来的32个税种减少14个。
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中央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完善税制和税收政策的措施。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上做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实行分税制体制,须相应组建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1994年9月10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组建。税收征收管理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三个系统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共享税的征收,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地方税的征收,海关系统负责关税的征收和进出口税的代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种征管范围各有划分。
2001年,武汉市国家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税源户、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管理。税源户由8万户增加到10万户;全市企业税收当期入库率达到92%,个体税收当期入库率达到94%。武汉市地方税务部门实施控税方式创新,在全国首推餐饮业“刮奖”发票控管新方法,全年征收餐饮业营业税收14198万元,比上年增长36.6%;实施查询方式创新,在全国首创社会保险费电话催缴、查询新系统在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机化管理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实施稽查方式创新在全市推行税务稽查电子监控举报新方式等,促进了地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2007年,武汉市国家税务及地方税务部门坚持围绕经济增加税收;坚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坚持优质服务促进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