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捐(税)】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夏口厅开征戏捐,作巡防经费。宣统元年(1909年)9月,又开征说书馆月捐,作警察经费。民初,夏口县开征戏园捐,每张戏票收捐10文,年约收4000余串文,作育婴敬节局费用。此外,汉口警察厅另征戏园警捐、皮影戏捐、旅馆寄妓花捐、乐工捐、花酒捐等,年收钱8964串、银元2928元,由警厅自征自用,按月上报。
1926年,汉口警捐处征收游艺场捐,每座戏院月捐90—100串文不等。
1928年11月,武汉市政委员会收回三镇内原由省和市公安局征收的花捐、戏园捐、戏票附加捐、皮影捐、赛马捐、说书捐,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平均月收入1.7万余元,占市财政收入的5.1%。1929年,武汉特别市政府财政局对游艺场所分别制订捐额,不定期营业的也每月按开业天数计捐;并增设游艺场捐、游艺附捐、局票捐,平均月收入12.9万余元,占市财政收入的13.68%。1929年7月—1931年6月,汉口特别市政府上述收入占市财政收入的10%。
1933年,汉口市税捐稽征处清理各游艺场积欠税款3.2万余元,查封满春戏园的房屋,并由公安局押抵凌宵(现武汉市中心百货大楼)、新新两剧场的家具。
1934年,汉口市政府将游艺场捐、游艺附捐、赛马捐、花捐、局票捐均并入“游艺捐”。年度收入占市财政收入的8.79%。
抗战胜利后,改游艺捐为娱乐税,汉口税率为票价的10%,由顾客负担,由娱乐场所代征代缴。1946年4月,规定舞场、歌厅按门票额征娱乐税,舞票每张收税500元,歌厅票每张收税300元。9月,又规定各娱乐场另随票附加市二中校舍修建费,票价1000元以下的附加50元,1000—1500元的附加100元,1501—2000元的附加200元,2001—6000元的每1000元递增100元,6000元以上的按10%征收附加。
1947年3月,市财政局规定各娱乐场的门票、戏券价目表及所有帐册,须事先送辖区税征所核定,编号盖章。戏券及赠券均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税率提高到25%。
1948年3月,又规定不论营业收入多少,照原税率、按全部座位票价的70%计征;票价上涨,“水涨船高”。并令各娱乐场所逐日缴库,延缴1日罚1%的滞纳金,顺此类推。娱乐场所因税负繁重纷纷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