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
1926年汉口建市时,土地征税除旧有田赋外,仅特一、二区沿用原德、俄租界先例征收地租、地捐。德租界按地区繁、偏估定地价,分别按8.5‰和6.5‰税率征收;俄租界按估定地价年税率7.5‰分季征收。租界收回后,由特一、二区管理局经办,统称地捐。
1927年,武汉市政委员会制订《特别估税章程》,规定开辟马路工程费和征用民地补偿费,由市政府对马路两旁的土地估价征税抵补,税额不超过工程费用的75%,并以公债抵发拆迁费。因征用民地补偿费未兑现,民众纷纷告状,未能开征特别估税。
1928年11月,市财政局拟办土地登记税,作为发行市公债还本的基金,未成。
1929年,特一、二区管理局撤销,市财政局接管区内地捐,年度地捐收入10万余元,占市财政收入的1.75%。
1930年,汉口市仿南京办法,制订《土地申报章程》,设土地申报处,布告市民申报土地,并印发告民众书4万份。1933年,省组织的汉口三角区的测量大体完成,年底汉口市政府拟定《土地整理规程》,全市划分8个区,公布图册,登记办理土地执照。1934年,制订汉口特一、二区《土地换照办法》,查丈土地,公布业户,废除原德、俄租界制发的执照,换发新土地执照,照章缴纳土地税。
1934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规定各省市开征地价税和地价增值税。1937年1月,汉口市停征田赋和地捐,开征地价税(因未重估地价,未实行地价增值税),税率为:改良地按原地价征10—20‰,未改良地征15—30‰,自居地和自耕地按应纳税额的80%征收;但自居地面积超过5亩,自耕地面积超过100亩者,其超过部分仍按应纳税额征收。规定每年分4次限期缴纳,逾期者按月加征欠缴额2%以下的罚款;积欠2年者以收益抵偿欠税,无收益者交司法部门拍卖土地上的建筑物抵偿欠税,凡欠税的土地不得转移权利,否则由当时权利人清缴。土地税收入中,中央先提10%外,15—45%缴省,余留市。
武汉沦陷后,伪市政府无地籍可依,采取“履亩问户,就地问赋”办法,清丈土地,强行征税。
抗战胜利后,行政院颁布《修正土地法》和《收复地区土地权利整理办法》。1946年,汉口市政府按1933年土地发照原册1000万平方公尺为纳税土地,以原土地价最高额与最低额的平均数为地价标准,税率50‰。同年7月,中央《修正财政收支系统法》公布,改定土地税收入50%归市。汉口市1947年10月21日开征地价税,按地籍整理处制定的地价标准计征。
1948年,地价税交地政局主办,财政局派员协助。市政府成立“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重估地价,按累进税率15‰为起点,凡超过累进起点者,加征2—15‰,按年征收。全市划分为8个测量区,地价总额108358亿元。法币改金元券后,中央颁布《土地税补充办法》,汉口市又重估地价,按战前标准地价银元1元折合金元券10元计算,一律按15‰税率课征。全市地价总额金元券8.74亿元,其中市区5.95亿元,占68%;农地2.78亿元,占32%。不久,中央又颁布《地价和征收地价税、费补充办法》,市财政局随之拟订《民国三十七年度征收地价简则草案》和《纳税人注意事项》。规定逾期缴纳者累进罚款,并加收税额8—12%的催征费;逾期6个月者以土地收益抵偿;积欠两年者,由司法部门拍卖土地抵偿。征收时,以金元券220:1折合银元,再按缴税日的银元牌价折收金元券。同时,省政府电令附征堤工捐10‰;“剿总”政委会电令附征房户特捐8‰。是年,应征地价税1300余万元(金元券),但实际上半年征法币661万元,下半年征金元券214万元。
1949年,市政会议决定土地税改征银元,以前尾欠统限3月底缴清,但遭各方指责,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