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栈捐】
民国初年,夏口县署为筹集保安团“清乡”经费,令汉口的客栈各按日营业收入的5%纳捐,由旅客负担,客栈代收,逐日汇缴。“清乡”结束后停征。同时,汉口警察厅征收客栈旅馆执照费,年征约2000余银元;还随时向旅栈“酌收捐款”。
1926年10月汉口市政委员会成立后,市公安局制订客栈捐章程,规定旅馆客栈须先交注册捐,领取执照,始准营业;每年春季缴费换领新执照;旅馆注册捐240元,换照费12元,客栈注册捐160元,换照费10元;号栈注册捐100元,换照费8元。公安局自收自用,不上缴市财政。
1929年7月,汉口特别市政府决定,公安局经征的客栈捐交由财政局办理,并改注册捐为执照捐,换照费改称验照费;另按住客房金的5%征收旅栈捐,日房金在5角以下的免捐;捐款由旅客负担,旅栈代收汇缴;每年春秋两季缴费验证、纳捐。(表32)
稍后,改为一年换照一次,按年缴纳,捐额标准不变,按旅栈房间牌价7折计算营业收入,核定等级。1933年10月起,旅栈捐款扩大为3等9级,按预计日营业收入分等计征。1929—1936年,汉口旅栈捐、费年度收入,占同期市财政收入的1%左右。
1946年5月,汉口市政府拟向旅栈开征建设捐,制订了《征收建设捐暂行规则》,遭到旅栈业的强烈反对。市旅栈公会提出:“战前旅栈只纳旅栈捐,并无营业税,现行负担市税达七种之多,商民实不胜负担。”延至1947年2月,市政府决定,试办建设捐3个月;自1月份起征,月征捐额2000万元;由税捐处派员会同旅栈业公会商订各旅栈捐额,造册征收。全市旅栈139家,实征捐额1月份1754257元,2月份15508514元,3月份20216950元,4一6月份各征3000多万元。8月,财政部以“汉口市旅栈捐于法无据,令饬停征”,后并入营业税统一办理。
表321929年客栈捐标准 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