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1927年5月,武汉市政委员会决定办理营业登记捐,计划推行营业税,因市政改制未成。1928年11月,市财政局根据《武汉市政委员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拟订《武汉市财政局营业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营业税执照领用规程》,提请市政委员会议决实行。省财政厅认为:国民政府决定载撤厘金,实行营业税抵补,省库收入厘金占9/10,营业税应为省税。市推行营业税之议搁浅。
1929年4月武汉特别市政府成立后,重申开征营业税,但商民极力反对,未能实行,仅将水电各捐并为水电营业税。
1931年3月,省设汉口市营业税局,分别不同行业规定3种课税标准:(1)按营业收入总额的2—10%计征;(2)按资本额的4—20%计征;(3)按营业收益额计征,收益额不足资本额15%的征收2—5%,超过资本额15—25%的征收5—10%。4月,行政院指令汉口市营业税由市与省协同办理,成立“湖北省、武汉市营业税局”,双方委任局长。7月,汉口改省辖市,市营业税亦由省办理,规定市内经营资本在500元以上的一律纳营业税。
1932年10月,重新划分省、市财政范围,省将牙税、当税、屠宰税、筵席捐、旅栈捐、执照捐等类似营业税的旧税划归市财政收入,不并入营业税。
1933年,省复核汉口各商户营业额和税额,规定每年3月查定全年营业税额,同时对汉口侨商和租界华商课税。侨商经营桐油、茶叶等项出口,一律按货价依率计征;延缴拒缴的,转请外交部向外国使节交涉解决。汉口日、法两租界华商,向不纳税,经与租界内商团交涉,开征营业税。日、法租界和特区侨商、国际贸易3方面的营业税,由省财政厅直接监督。全国各大商埠租界内华商缴纳营业税,以汉口为先。
1934年4月,省财政厅公布《营业税征收章程》,规定除制造、印刷、钱庄等业按资本额征收10—20%外,其他行业都按营业总收入额课征5—8%。
1935年湖北又遭水灾,汉口市商会恳请国民政府按上海先例免征营业税,获准,凡未缴的营业税均缓至来年酌情征收。同时,对往来客商临时交易开办短期营业税,将所征收之行税归并,设立专所办理。
1936年,省以县、市为营业税大区,设“汉口区营业税局”,并设汉口国际贸易稽征专员、汉口日、法租界稽征专员、汉口特区及侨商稽征专员,办理特区及侨商营业税事宜。
汉口市营业税自1931年开征到1938年,均为省财政收入。1931年预算180万元,因水灾实收65万元;1932年预算180万元,实收176万元;1933年预算204万元,实收196万元;1934年实收228万元;1935年因灾大部缓征。1936年,省财政厅重订汉口营业税各月比额,年216万余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汉口市营业税由财政部汉口直接税局接收征解。汉口市政府呈请省政府转咨财政部,将市营业税划归汉口市,未准。1945年9月,市政府依照《修正省建仓积谷实施办法》,开征营业税附加积谷款,按商户营业总额的1.5%或资本额的2%计征,月收约1亿元。1946年10月,市参议会以附加积谷款与税法抵触,停征。
1946年8月,中央修正《财政收支系统法》,确定营业税为地方税。省规定汉口营业税为省税,由汉口市代征,省、市各半分成。9月15日,汉口直接税局将营业税移交汉口市政府,市政府财粮科设税捐征收处接办,10月12日起征。汉口直接税局移交的营业户册记载:各业商户425户,已纳税5700余万元,滞纳应交税款27800余万元。税捐处成立汉口市营业税评议委员会,根据《湖北省营业税补充办法》规定,按营业收入额的1.5%或资本额的4%计税(中央《修正营业税法》规定为收入额1—3%或资本额的2—4%),逐户评定。评定结果,月营业总收入额600亿余元,应征营业税9亿余元。是年,省分配市营业税1.37亿余元,占年度市财政收入的2.78%。
1947年5月,提高税率,改按营业收入额5%或收益额4%计征。8月1日汉口市改为院辖市,营业税由原5成交省,改为7成留市、3成解中央。10月,由市财政局、税捐处、市政府、市参议会、市商会代表共同组成汉口市营业税审查委员会,加紧营业税的征收。10—12月份,市营业住税按上年同期底数294亿元的7倍征收,实际征得200余亿元。
1948年元月又更改税率和征收办法,改按营业收入额3%或收益额6%计征,并规定按收入额征收的要由商户自报、同业公会及商会评议,税务部门核定税额,每3个月进行一次。但实际上1—3月份营业税是按物价指数、以上年10—12月份实征数的10倍额定税款。7月份,行商税比额972亿元,实征1250余亿元。8月份,法币倒塌,改用金元券,以8月19日的物价为标准,核定营业税额。到11月份,仍以核定的税额为基数,再按物价指数,编定各业商户营业额加成表,依表计征,较上半年增加1500倍。
1949年,华中“剿匪”总司令部发出《整理财政四项原则》,规定预征营业税。1—2月份,按上年10—12月份缴纳金元券数的10倍折成银元,再按银元牌价折回金元券征收税款。3月份又改变办法,按1948年9月份改用金元券时的营业税额,以600万元为基数,按6元金元券折征银元1元,税额分配到各业公会,同业分摊,自行赴库缴纳,拖纳抗缴,加重处罚。业户烦苦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