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集中,统收统支】
1950年,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中规定,统一财政收支管理,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除中央批准的地方税外,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等一切收入,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财政部统一分配使用。在符合税法和政策的前提下,对地方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部分,实行三七分成,30%上缴中央,70%留归地方。
武汉解放初期,为克服当时严重的财政经济困难,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市财政局,一方面开展精简节约运动,紧缩开支,节约利废,减少行政经费支出;一方面,积极开辟财源,大力组织收入。一是清理整顿各项地方附加收入,先后开征工商税、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附加和轮渡、公共汽车公用事业附加等11种。二是整顿各项规费收入,1950年规费收入50万余元,1951年148种收入110多万元,附加收入和规费收入占市财政收入的1/4,成为市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三是帮助市地方国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加强计划经营、成本管理、经济核算,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增加企业收入。
1951年,政务院《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和《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确定,国家财政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并划分了中央及地方比例解留等3项收入范围。武汉市视为省一级财政。市财政收入范围是:房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大行政区以下经营的国家企业收入,地方行政司法规费收入及其他收入,中央和市比例解留收入,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烟酒专卖利润收入等。市财政收支指标每年由中央核定一次。市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收入冲抵,不足部分由中央和地方的比例解留收入抵补。地方上年预算结余,列为本年财政收入。农业税超收的部分30%,留给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