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985年,国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体制。同时,对武汉市实行财政收支计划单列。地方固定收入包括集体事业所得税、农牧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款滞纳金,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和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0%,其他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地方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小型企业的“承包费”、“租金”、“产权转让收入”,包干企业的利润和弥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地方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和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交纳的3种税),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资源税、建筑税(不含省级单位在汉交纳的部分),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
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对不宜包干的专项支出由财政部专案拨款。
市财政收入基数按收入划分范围和1983年的决算收入数,计算确定,支出基数按1983年的决算支出数和原体制的分成收入以及新的积极因素计算确定,根据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市财政新的收入分成比例。经省、市协商,报财政部批准,市财政收入基数143935万元,支出基数32181万元。财政部确定武汉市总额分成比例为28%,上解72%。随后根据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重新确定武汉市总额留成比例为22.36%,上解77.64%。之后,财政部又与市财政商定: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留33%。
1985年9月,财政部重新调整武汉市的收支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收入基数调整为184987万元,支出基数为35147万元;总额留成比例为19%,上解省比例为13.9%,上解中央比例为67.1%,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市分成30%。
市对区、县财政,也按照中央对市的体制的口径进行调整,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体制。并制订乡财政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乡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