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
1950年1月,中南区金库所辖武汉市金库,由中国人民银行汉口分行(以下简称汉口分行)金库科代理,代收武汉市财政局地方税款和市税务局及石灰窑工业特区税务局经收的直接税、盐税、货物税款。3月,根据政务院《中央金库条例》和《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关于各级金库均由人民银行代理的规定,在汉口分行营业部建立中央金库汉口分库,经收款项上解中南分库。同时,制订“武汉市金库暂行条例”,要点是:(1)武汉市金库(以下简称市库),由市财政局委托汉口分行设专业机构办理,具体经管市财政岁入岁出现金收支。市库,行政上由汉口分行领导,现金支付向市财政局负责。市库在汉口分行设总库,并在其所属支行设分库。总库负责人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分行负责人兼任,分库负责人由总库委托。(2)地方财政凡列入岁入预算科目表内的款项,均直接缴市库收纳,由经征机关收纳的须及时解缴市库,经收机关不得保留库款。收入缴纳填具四联缴款书,一联存根,一联存市财政局备查,市库和缴款人各执一联。一切经费拨付均由市财政局填发三联付款书,一联存根,两联分别通知领款机关和市库,由总库集中办理,分库不付款,其他政权机关不得动用库款。(3)分库按期向总库造送收入报告,总库按日向财政局造送收支科目日报表及库存表,月终造送收支科目余额表及其他的必要报告。(4)市库以人民币为本位,外币及金银收入“其他存款”帐户。财政机关开具支付命令书时,根据资金性质加盖显明戳记,以便金库凭以按不同帐户划拨存款。
1958年,根据财政部第四次修订《细则》,分成收入的划分一般由分库办理,必要时由市库汇总办理,收入机关自收汇缴的款项,经金库同意,可以使用汇总缴款凭证。缴款人缴纳的预算收入,经收处于每日帐务结束前,凭收入机关的汇总缴款书送交市库。
1959年,市库下属各支库改为按区设立。11月起,按省财政厅、省库要求,编制报送金库对帐单。
1963年,根据省财政厅、省库规定,进一步明确划分农业税款入库年度,以及农业税款报解方式、各级报解手续、退税手续和农业税款入库后的对帐工作。
1968年,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各级金库编制各级预算收入对帐单、汇总对帐单,平时免报,年终编报一次。凡和正税一起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金库不再逐笔与正税划分,随同正税入库,由金库定期或每天将附加收入从正税中转出,列入地方预算外存款户。
1977年,根据财政部《关于五种地方税划留手续的通知》,对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5种税收,作为市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入市库。但上项收入,仍属国家预算收入,基层金库仍编入预算收入统计表内。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财政体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对金库有关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缴库方面作了相应的变更:(1)金库收入的划分,省对市按新的体制,规定地方固定收入(包括上划中央企业的利润留给地方20%部分),全部归地方预算,收入仍小于支出的部分,从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划给地方预算。(2)凡属市级预算固定收入与划入市级预算的调剂收入,以及集中市属企业上交财政的基本折旧基金,均编入市级预算收入统计表。(3)分别编报固定收入分成、调剂收入分成计算表和基本折旧基金收入计算表。调剂收入分成计算表一式四联。分库在各联盖章后,第一联作中央预算工商税收入凭证,第二联以红字作省级工商税收入划出凭证,第三联作为省库划入中央金库款划入中央预算收入的工商税由地方金库付款的转帐凭证;第四联交收入机关。
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市库依此贯彻执行。11月,全国国库工作会议同意武汉市金库实行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