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
解放初期,市财政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仅限于部分机关生产收入的“小公家务”和市郊区、乡的自筹收入,均作为预算收入中的地方“自筹收入”类上缴中央财政。
1949年10月,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城市路灯、消防水门设施经费来源,按水电费的5%征收路灯、水门附加,不纳入预算,列作“特种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以收抵支,专款专用,财政审批,结余上缴。上缴部分属市财政自筹收入。
1952年,市属机关经营的各项生产事业(不包括民政和劳动部门的生产事业)一律收归市政府,作为国营企业纳入预算,取消了“小公家务”。原来的乡自筹开支改由国家供给,纳入预算;允许乡政府征收7%以下的农业税附加作“自筹收入”,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禁止一切摊派。
1953年,中央允许地方自筹一部分预算外收入,单独管理,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自筹收入包括:(1)工商税附加;(2)农业税附加;(3)中、小学校学杂费收入;(4)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5)公路养路费、养河费、育林费收入。
1955年,市人民政府规定,市预算外资金称“非预算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称“特种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上交或留用;包括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省补助自筹、公房租金、挖路费、路灯附加、水门附加、文化机关杂项收入、教育学杂费、干部训练收入、卫生收入、社会福利收入、行政机关杂项收入等共13项;主要用于经济建设、社会文教、房屋维修和其他支出。
1958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企业按规定从实现的利润中留一部分自行安排。同年,按国务院规定,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由地方自行管理,不列入预算。工商税附加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总额的1%;农业税附加,粮食作物区一般不超过正税的15%,经济作物区不超过30%。
1961年,市财政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整顿,将未纳入预算的国营企业自有资金纳入预算,把预算外资金作为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规定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外收支计划,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年,市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占预算收入的21.9%。
1962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将原属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纳入市财政总预算,统一管理,但仍属地方机动财力。
1963年,按财政部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房地产税收入全部划作市财政城市建设维护费,不纳入国家预算。同时,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规定,市财政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可安排一些急需的小型基本建设投资,经财政部门和计委分别审查资金来源和工程项目后,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纳入基建计划。
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市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和房地产税1各部门、各单位的专用资金包括房地部门的公房租金、税务部门的代征手续费、工商部门的市场管理费、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工厂收入、交通部门的码头管理费和手续费、公用事业部门的水门附加、物资和供销部门的手续费、国营企业的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附加费,建设部门的马路占用费、下水道设备赔偿费和挖路费,以及属于各单位的特种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废品变价、礼堂及交通工具出租和招待所收入、教育部门的学杂费收入)。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提成比例。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单设收支项目,严格划分预算内外的收支界限,不得将预算内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或把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开支。各单位年终结余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留给单位结转下年度使用,如结余过多,经财政部门与单位共同协商并报请市、区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度,集中一部分或全部按预算级次归口管理。特种资金也要办理预算和决算。1965年,市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占预算收入的28.5%。
“文化大革命”期间,按财政部规定,从1967年起改企业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为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从1970年开始,县办“五小企业”(小化肥、小水泥、小钢铁、小农具、小水电)实现利润的60%纳入预算,40%留县财政,列入预算外。1976年,武汉市预算外资金占预算收入的35%。
1977年起,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留利激增,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也逐年上升。1982年统计,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4.42亿元,国营企业占77%,行政事业单位占12%,财政部门管理的仅占11%。
1983年,进一步明确划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范围:(1)财政部门管理的,包括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农业税附加、盐税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统管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2)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包括工交商事业费、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房产管理收入、旅游事业收入、文化文物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卫生事业收入、体育事业收入、科学事业收入、广播电视事业收入、社会福利事业收入、行政机关收入、公检法司机关收入、工商行政事业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3)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的,包括基本折旧基金(自留部分)、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税后利润、“三废”综合利用收入、维简费、盐田技术改造资金、地方建材发展基金、森工基地更新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油田维护费、其他专项资金、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基金,以港养港收入、提取的各种管理费。1983年开始,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同年,市财政局预算处设预算外资金管理组。1984年,市财政局成立综合计划处,预算外资金由综合计划处经管。1985年,市财政对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试行“分类折旧”,对集中安排的20%部分,先行返还给这部分企业,用作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对高等学校的校办工厂、农场、招待所等收入,留作学校的基金,自收自用,自行安排。1985年底,全市预算外资金余额17.22亿元,其中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占87.35%,行政事业单位占8.8%,财政部门占3.85%。(表43、44)
表431982—1985年全部预算外资金表单位:万元

表441982—1985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表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