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拨款】
据统计资料,1950—1985年,武汉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额211.946亿元。(表45)1950—1988年,国家对武汉的工业企业投资184.5亿元。1953—1985年,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办理的基本建设拨款171.2674亿元(缺1971、1972年数字)。(表46)其中国家预算安排的146.4569亿元,省财政自筹的436万元,市财政自筹的6.5866亿元,部门、企业自筹18.1803亿元。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绝大部分是中央、省财政直接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拨款,不通过市财政预算。按照财政体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比重不大。1950—1985年,市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6.1108亿元(不含自筹部分),占同期市预算总支出的9.31%。
表45 武汉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单位:万元

表46 基本建设拨款支出汇总表单位:万元

武汉市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制,几经变更,大体情况如下:
一是国家投资纳入市财政预算。1954年8月以前,武汉市隶属中南军政(行政)委员会,基本建设支出由国家核定下达指标,纳入市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由各建设单位编送基本建设计划,经武汉市财经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签发支付命令,送金库备付;同时通知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转达建设单位,按计划用款。1955—1960年和1965—1971年,国家预算安排的武汉市属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由省财政统一下划指标,市财政按省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指标成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按计划、按预算、按基建程序和工程进度,实行监督拨款。1985年,武汉市计划单列,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通过市财政预算管理。基本建设拨款,根据事前按季分月分项制订的用款计划,分期拨付,事后报帐,年终或工程完工做出决算。
二是国家投资不经过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拨款,1961—1964年和1972—1984年,国家预算对武汉市的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省两级直接管理,实行限额专项拨款,由建设银行市分行向中央、省办理预算拨款的申请、下拨、收回、上缴;建设银行经办行负责帮助建设落实投资计划、财务计划,督促实现,动员内部资源,控制储备资金,按下达限额控制拨款支出,并审查基建财务决算。
三是市财政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1954—1961年,市财政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采取拨款限额方式下达建设银行市分行;市分行根据基建计划一次或分次下达到经办行;经办行按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办理拨款。1964年4月,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基本建设限额管理办法》,将下达限额改为下拨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将资金一次下拨给经办行。由于这种办法不利于财政资金的调度,1965年起改为由各主管部门按季报送用款计划,建设银行市分行按月向市财政局请领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需要与可能下拨资金。1985年起,市财政自筹基建资金全部由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贷款基金由市财政分次拨给建设银行市分行;建行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按月分项目核定下达贷款指标,借款单位在贷款指标范围内支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