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管理】
1950年5月,市财政局对市属国营企业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收支。公营企业的一切收入,按月以企业收入科目,填报缴款书缴库,作企业业务专款存储;一切支出,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请款书,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向财政局申请拨款。
1951年9月,市成立核资委员会,对市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952年结束。在核实企业流动资金实际占用数和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及计划周转期的基础上,对市属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及各项专用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1958年起,市属23个国营企业建立编审财务收支计划制度,定额流动资金的供应、周转纳入计划轨道。1954年,部分企业开始实行“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建立“资金平衡表”、“会同审核制度”、“费用预算制度”、“开支审批制度”,加速流动资金周转。1955年,市财政局召开工业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会议,制订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材料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合同管理等暂行办法;交流宇宙烟厂实行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由4.96次上升为7.72次的经验。(表53)
1958年5月,市财政局规定,地方国营与公私合营企业之间流动资产(原材料等)价拨办法改为调拨办法,双方增减法定基金;合并、改组及转移领导关系的国营企业与公私合营企业亦执行此办法。6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规定,地方国营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拨付30%,人民银行发放定额贷款70%。此后,企业季度定额流动资金需要,大于主管局核定的年度定额时,由市人民银行超定额贷款解决。同时,对流动资金管理作4点改进:一是取消专户储存的规定。除基本建设资金外,其他如生产资金、大修理基金、利润分成基金及特种基金等均由企业自行安排,统一调度使用。二是改进资金核定方法。对产、供、销变化较多的企业采用算大帐办法与上年度比较,提出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周转天数、次数或占产值比率等)后,核定总额,不核项目;年初一次核定,一次或分次拨给,年终考核。三是将原有10个核算项目归并为材料储备资金、在产品资金和成品资金3个项目。四是实行流动资金分管。材料储备资金和成品资金交由供销部门管理,在产品资金由生产计划部门和车间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综合平衡。1958年底,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根据国务院规定,改革企业流动资金管理:1959年起,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由人民银行贷款供应;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按年底帐面实有数转为银行信贷基金;财政预算所列流动资金全额拨市人民银行作信贷基金;国营企业需要增加定额流动资金由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中适当安排,交当地人民银行统一贷款。粮食供销企业流动资金一律转作“代管国家储备粮基金”,不划转人民银行;但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仍由人民银行信贷供应,粮食部门自有资金仍应划转人民银行。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划转人民银行后,定息支出由企业在上缴利润中扣除。企业向人民银行所借流动资金不再分定额、超定额、临时结算和特种贷款等种类,工业统称“生产放款”,商业统称“商品流转放款”,信贷计划仍按规定编制。对农、副、土特产预购贷款仍以预购放款处理。人民银行由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转至银行而增加的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每季分别按预算管理级次拨缴对口财政部门。
表53 “一五”时期市属企业流动资金平均周转次数表

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后,受“大跃进”影响,银行对企业要求贷款放开供应,商业部门出现“大购大销”,商品大量积压。1958年,市第一、二商业局预付货款651万元,占自有资金的15.24%;外埠采购款930万元,占自有资金的21.76%。商业系统挪用流动资金251万元投资工业,占自有资金的5.87%;仅对市轻、化、纺、机电4个工业局所属厂的预付货款就达1674万元,占自有资金的42.66%。工交企业,“大跃进”中的“双革四化”超支、医药福利超支、新产品试制费超支、副业生产超支和因质次退回的产品折价等损失1.6亿余元。以上损失,经过清理后,进行了处理。
1961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核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计利息;20%由财政部门拨给人民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月息一厘八。1962年元月起,按中央规定,取消20%的定额贷款,仍实行拨款。商业部系统企业的资金归商业部统一掌握,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并将流动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自有资金的30%由财政部拨给商业部,借入资金由人民银行贷款解决;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均由商业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核定后,层层分解下达分配。
1965年6月,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总行对武汉市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情况进行调查:1964年企业定额资金周转天数55.22天,比1957年周转天数68.44天加速23,94%,是因积压物资很多未计算占用资金。市财政局、物资局清仓核资时,划出和收购的1962年3月以前的工业企业积压物资6770.4万元。其中企业特种积压物资518.44万元,主管局收购物资1375.06万元,物资部门收购物资4877万元。经过几年的处理,尚有3095万元,占积压物资总额的45.71%。(表54)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家底不清。1971年5月开始进行第三次清产核资,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水平的百元产值占用资金:工业比1970年实际下降32%;交通企业比1970年实际占用额下降37%;商业企业比1970年下降34%,流动资金总额比1970年实际下降35%。商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2348万元,1974年、1975年,省财政、商业两厅分配市一、二商业局资金150万元和70万元。
表541961—1966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表

1979—1981年间,第四次清产核资。市财政局会同一、二商业局,在武汉商场、兰陵副食品商店进行核定流动资金试点工作,报中央审定增拨流动资金333万元(不通过市财政)。1980年5月,对341户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7.811亿元,资金周转期83.4天;核定物资企业流动资金1.5756亿元、供销企业流动资金9578万元,周转期分别比1978年加速33.6%、15.3%和33.4%。对1980年以前入库的机电产品、钢材报废、降价损失,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共同进行处理,按规定核销自有资金,冲销银行信贷。
1981年,国家降低涤棉布价格,到1982年8月底,市纺织品公司库存商品调价损失3308万元,用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冲抵后,还差3108万元,经上报财政部、商业部,两部联合下达归还信贷基金指标,转帐核销企业损失。1983年,国务院批准降低化纤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市纺织品公司库存商品升降价值相抵后净损失1217万元,财政局、人民银行、一商业局联合审查落实上报财政部,经批准按财政拨款数作决算报销处理。对于工业企业报废机电产品的零件销售收入,按省的规定,企业留25%,其余上交开户银行,由银行会同财政、经委、主管局调剂给流动资金较少的企业。
1983年6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原由国家拨给国营工交商企业的资金5.9亿元作为国拨流动资金,由银行代管。
1985年,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的规定,经市财政局、银行共同逐户审查,核销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损失3351万元(含武钢、一冶等中央、省下放企业)。核销范围,包括:已列入1980年度会计决算“待核销流动资金损失”科目的损失;1980年以前入库已无法改制的机电半成品、毛坯件、工模夹具等损失;机电产品、钢材以外的,其他1980年底以前入库的已无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资净损失。(表55、56)
表551952—1985年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及周转表

续表

表56 武汉市财政1952—1983年增拨企业流动资金统计表 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