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事业费】
1953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在卫生事业费中的“妇幼保健费”内列支。到1963年,开支范围包括:四项手术(男、女各性的结扎、人工流产、引产、上(取)避孕环)减免费,基层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经费。
1964年起,计划生育事业费从卫生事业费中划出单列,并扩大开支范围:一是城乡男、女居民到医院施行各类节育的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手术费和避孕药具费;二是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门印发的计划生育技术资料费和举办展览会等宣传活动费;三是对集体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技术短期训练所需的教材费和学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四是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卓越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
1971—1973年,计划生育事业费改在卫生事业费中设项列支。1974年,又恢复单列。
1979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提出晚婚、晚育,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两个的要求。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办理独生子女证,给以优先入托、入学和免交学费至14周岁的优惠奖励。对经过宣传、教育,仍然超生的夫妇,从超生之日起,职工按夫妇每月工资的10%、农村社员按夫妇每年劳动工分的10%征收超生子女费,征到超生子女14周岁为止。1980年,武汉市人口自然增长率由上年的7.9‰下降到4.87‰。
1980年,省按武汉市1978年总人口382.25万人、每人1年0.15元计算,分配市年度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指标57.5万元。1983年,黄陂、新洲两县划市后,增加指标基数36.32万元,共为93.82万元。
1984年,武昌、汉阳、黄陂、新洲四县先后对“四项手术”减免费试行不同形式的经费承包办法:一是按人口指标,经费定额包干;二是规定手术任务,经费定额包干;三是规定“预防为主,优质服务”任务,经费定额包干。同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避孕药具包干,计价调拨的办法。市成立避孕药具管理站,事业编制5人,人员经费市财政负担,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垂直下拨药具经费91万元,不纳入市财政预算。
1985年,清理全市征收超生子女费及其使用情况:1980—1984年6月底止,全市应征超生子女费1825.5万元,实征931万元,占应征数的51%;支出831万元,占实征数的89.26%,主要用于受术者的营养费、路费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技术指导站的经费补助。上述收、支未纳入市财政预算。
计划生育事业费,从1964年单列到1985年(缺1968年),共支出1055万元,占同期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的0.73%。1985年支出241.1万元,超过省下达年度指标147.28万元,比1964年增加4倍。(表78)
表781964—1985年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表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