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及收支概要】
武汉市财政城市维护建设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路灯、水门、码头财务收支管理和公产财务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维护建设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预算安排和资金的调节使用,执行财政监督,保证收支平衡。
解放初期,市财政在没有固定财源的情况下,在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源节流,挤出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市财政在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配套建设上,投入了较多的地方财力,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常年维护与建设投资有限,这方面开始出现“欠帐”。
1963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将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财政城市维护的固定资金来源,城市公用设施失修失养状况得到改善。为了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1964年市财政局成立市政建设财务科(后改称城市建设财务科),积极参与城市维护建设计划和预算的设计,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市计划委员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和财政局分工负责,严格城市维护建设计划和预算执行的审批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部门、单位普遍建立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制度。但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仍然不足,城市基础设施继续“欠帐”。
1979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每年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成5%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的专用资金。市财政在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和改革、开放方针中,针对城市维护建设财务管理中收入流失、支出缺口和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和拨款计划,加强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先后实行城市维护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制度、小型措施贷款制度和城市建设财务专管员责任制。市财政局、建设局密切配合,进行经济责任制的试点工作和经验的推广工作。198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和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随着经济的发展稳定上升。1963—1985年,市财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入10.4986亿余元,支出9.9722亿余元,其中1985年收入1.2107亿余元,支出1.1551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