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
“文化大革命”初期,武汉市有20100户被抄家或被迫交出财物,包括金银、珠宝、文物、字画、图书和存款,价值2200万余元。1976—1983年6月,根据中央处理查抄财物的规定,清退了90%,还留有10%的疑难问题。1983年7月,市政府成立清退查抄财物办公室,各区政府和有清退任务的街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也相应成立机构,共抽调300多人参加清退工作。市政府发出《关于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查抄财物,除武器、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外,原则上都应退还。抄家过程中丢失、损毁无法查找的,一般不予赔偿;送交接受单位后丢失、损毁的,有确实证据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处理。2、原物尚在的退还原物(金银除外),原物已变卖的退还变卖时实收价款。金银已按过去牌价折价发还的,不再按新牌价补价;现在清退的由财政、银行按退还时牌价折价发还。3、“合大堆”财物清退,要具备“个人申请有证据,查抄单位有证明,抄办有户头”3个条件。申请清退假名、化名和不记名的存款和公债,应提供存款储蓄所名称、日期、金额、期限,以及查抄单位名称等。审核时要做到有根有据。4、对当时“自愿”上交,现在又要求发还的,在取得原来同意上交国库单位的书面材料,核实数额,按上交款数退还。5、被查抄户主不愿申报,或申报批准而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做好思想工作,再次发出书面通知,限期办理,过期不再补办。6.被查抄人死亡,又无继承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书面证明后,其财物变价款作其他收入上缴国库。
1985年10月和11月,市清退办公室举办了两次图书认领会,接待认领的物主256人次,退还书籍7136册。银行配合清退工作,查阅储蓄所存款帐60多万笔,收据留底30多万张。在代管的不记名存款403笔、金额45.6万元中,查清属主即予清退33.5万元。
到1985年底,总计向19769户进行了清退,占被查抄户数的98.35%;清退2110.60万元,占应清退数的9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