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凡例
一、 《民国夏口县志校注》以1920年 《夏口县志》刻本为底本,参校历代 《汉阳县志》和 《汉阳府志》。
二、全志整理贯彻保持原貌的原则。
三、原文中繁体字改为简体字。通假字不改,注出本字。异体字、俗体字、雕版工人习用字等非规范字,改为现代汉语通用字。断句采用现代标点。
四、原文竖排改为横排,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小楷,以别于正文之宋体。注文较短只一句时,不加标点。
五、原文较长时,于文意转折处酌予分段。
六、原文引用他书,如系节抄,不作增补;所引如有衍、脱、误、倒,以致文意不通者,则加校改。校勘所得,用 ( )号表明为误字,〔 〕号表明为正字。校注者根据其体例和文意补入的少许文字,亦以 〔 〕号标明。
七、原文中漫漶缺损字,如无他证,用虚缺号□表示,且一字一个虚缺号。如缺损字数不详,以校记说明。
八、疑难字词、语法酌加注释。
九、每卷内帝王年号首次出现、干支纪年加注公历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