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夏口旧属汉阳,此次纂修邑志,自应接续同治八年《汉阳县志》[49],次第编辑。但既为《夏口县志》,即非续修《汉阳县志》,宜有区别。“疆域”、“沿革”无难,按图稽考。惟“人物”、“烈女”最易混淆,兹特缕晰条分,以清眉目。
二、是编分纲十八,目九十有一。中有四事为他志所无者:曰“实业”,曰“交通”,曰“商务”,曰“交涉”,非矜创例也,维新之政不得不郑重书之。
三、县志多载“星野”,往往为有识者所讥评。兹遵《武功志》例,不载“天文”。
四、方志“舆图”,最关治要。旧志图取其方,只载明四至八到,比例不明。兹特用新法绘具全图,斜长迂曲,各因其地。庶一邑之形势及邻封犬牙相错之区,莫不瞭然纸上。
五、左图右史,图绘之学考古者所必讲也。兹于“县境全图”外,列“汉镇街道图”,纪兴筑也;列“租界图”,重交涉也;文庙公署及各学校、商会、慈善会、马厂各绘为图,纪其建置年月,俾世守勿替。至八景乃各志陋习,概从略焉。
六、“风俗”、“土物”,只择历代有关风化者书之。如“汉口竹枝词”,语极浮靡,概不阑入。至本镇为通商要区,向无特别产,略为登载,以备一格。
七、“职官”,未分治以前县令、学官备载,以旧归统属也。自丞尉以下,惟驻夏口者书之,武职亦然。
八、官师之遗爱在民及能扶持名教者,必有兴除作育之实绩,方为立传,现存、现任者不预。
九、县志体例,同知、通判均不载入[50],避府志也。夏口分治时,以水利同知为抚民厅,今虽改县,从前职官不得不一例收入。
十、“科举”,各志皆断自五贡以上。前清科举既停,各学堂毕业有奖给五贡以上名目者,一例收入。至民国并无举贡名色,必有中学以上文凭方为合例。
十一、女校毕业,均附“选举志”。毕业后,盖援《明史》秦良玉编入列传之例,不以女子歧视之也。
十二、“人物”,惟汉阳西南各乡世家,自应属汉阳。其有昔居夏口、今居汉阳,昔居汉阳、今居夏口者,必向其家征求,愿归夏口者即行收入。
十三、“人物”,文至教职止,武至守备止,除有传外,无论存没,均录其姓氏、职衔,虚衔不与。
十四、“人物”旧有传者全录。惟“儒林”、“文苑”间有移置,以昭矜慎;“忠义”、“孝友”、“耆德”等类,悉从其旧。
十五、“人物”,仕宦有其人,应立传,而旧无者,兹据各后裔将族谱、家乘送局披阅,一例补入。
十六、夏口为通商巨镇,居民半属客籍,有能急公好义于地方,实有裨益者,应准“流寓”立传。
十七、“方技”,人事俱微,似可从略。然仓公日者史迁不废,兹择其最著者录入,俾附不朽。
十八、生不立传,古史通例。汉口人烟辐辏,往往有大慈善家,不惜巨款,创为义举,其事既难泯灭,其人姓名无论存没,亦应附见,以示激劝。盖因事及人,非为其人立传自紊体例也。
十九、前清汉阳协标及长江水师镇标均驻汉阳地点,汉口惟都司、千把耳[51]。今则镇守使驻扎汉口,屹为重镇。但志者志已往,故仅述历代兵事,不纪营制塘汛。
二十、“烈女”、“节妇”,据《汉阳县志》,但述某人之妻某氏,无从稽其为阳为夏,兹就小传中注明地址及各姓家谱,一一登录。稍涉疑似,但书姓氏,附后以昭慎重。
二十一、“艺文”,必有关邑志者择录,其无关者虽有佳文,一概割爱。“著述”,生存者不录。
二十二、《汉阳县志》旧载蔡邕《汉津赋》及杜甫《江汉思归客》等作,不惟与夏口无涉,与汉阳亦无涉,兹一并删除。
二十三、“岁时”、“祥异”,一邑之休咎攸关,岂容缺而弗载。至汉口人烟稠密,火警时疫,事所恒有,其小者概从略。
二十四、据采访所报其人其事不得不载,而于前列各门无可附入者,统归杂志。
二十五、全书既成,间有脱漏及报告稍迟者,另为补遗一卷,以期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