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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清档册全失,今从民国纪载。
蠲免
无
缓征
元年(分)〔份〕无
二年(分)〔份〕无
三年(分)〔份〕缓征正银二百一十二两九钱一分八厘,正米无。[7]
四年(分)〔份〕无
五年(分)〔份〕无
六年(分)〔份〕缓征正银三千一百八十七两一钱,正米一千一百七十七石三斗。
七年(分)〔份〕缓征正银三千三百零一两八钱,正米一千一百四十五石九斗。
八年(分)〔份〕缓征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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