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租地原约[23]
计十条节录,光绪二十一年立。
为立约永租事。德国租界定准汉口镇英租界以下地方,自通济门城外沿江官地界外起,至李家墩前面为止,量得共宽三百丈。其江岸尚有水淹,议定深处一百二十丈,经本领事会同汉阳薛令、委员董令,立定宽处地址用石块钉界,其深处界址俟江岸水退再钉。又德国租界共合六百亩,每亩地丁银一钱一分七厘,共银七十两零二钱;每亩漕米二升八合四勺,共米十七石零四升,每米一石折银三两,共银五十一两一钱二分二厘。两共银一百二十一两三钱二分,每年四月内,由德国领事官送交汉阳县查收汇解,将此地永租与德国,听德国领事官照约办理。又租界向有官地,应由中国酌留,以为将来建造会审公所等项之用。又德国租界旧有官街、公路将来盖造洋房时如有侵越,应即另行留出街路基地,如法修建,无论华洋商民及驿递、公文、饷鞘、夫马人等[24],一律任便行走。又租界内如中国开办铁路,须用地基准让还,其价值倘与租户相商未能妥治,应由监督会同领事持平定议,不得藉词不允让还也。又德国所开租界,即在汉口通商之内,如建码头,须先与监督商量察看地势,与华洋商船往来无碍,方可修建。以上条款立为租约两纸,俟两国上宪批准,再行盖印为凭。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