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租界条约[29]
计十二条节录,光绪二十四年立。
为立约永租事。日本租界定准汉口镇德国租界北首起,量得东界沿江长一百丈,南界紧靠德界,东起江口、西至铁路地界为止,西界沿铁路地界,北界自东界之北端江口起,至西界之北端铁路地界为止,画成直线。此为日本专管界。立定此约之后,派员会同树立界石。又界内应纳钱粮,定于每亩地丁银一钱一分七厘,每亩漕米二升八合四勺,每米一石折银三两。每年四月,由日本领事官汇齐,送交汉阳县查收。又中国无身家之人,不准在租界内住家、开设店铺行栈,违则分别惩办。如实系殷实体面之人,方准在此界内居住。倘有形迹可疑,不安本分之人,中国地方官可知照日本领事官,日本领事亦可知照中国地方官,会同查确,由中国官罚办,不得纵容包庇,以安商旅而昭公允。又日本所开租界,即在汉口通商口岸之内,如建码头,须先与监督察看地势,与华洋商船往来无碍,方可修建。又此次所定日本租界过于窄狭,将来商户盈满,或出丹水池以下至沙口,由日本领事官随时与江汉关监督商酌,购买妥宜地基,以便日后设立工厂,总以附近铁路为主。以上条款,立为租约两纸,俟两国上宪批准,再行盖印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