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市面视金融为转移,故此等机关在市场为特重。加以我国货币向无正货、补助货之分,且行用生银价额迄无定率,其市价之评亦恃金融界为之主持。汉口此等机关之组织,可分新旧式两种。旧式如各票号、各钱庄是也,新式如国立、民立各银行是也。
票号多山西人为之,其性质为合资营业,皆带无限责任。资本大者五十万两,小则二十万两不等。开业之始,须领取道帖,由同业中为之连名保结。如有破产不足相偿之事,凡连名保结者,须代负抵偿责任。此项营业以汇划事务为主。至于存放之款,多长期计月行息,短期计日行息者甚少。其息较钱庄为轻,大率存款月息三四厘,放款七八厘至一分一二厘不等。其同业之组织为票帮公会[10]。凡大钱庄、票号、官银号及外国银行所派员,每日到会,公布各地电报汇水利息及洋钱、银块、金镑等买卖之事,大抵以上海之时价为主,而加算汉口之秤式以消息之。
钱庄营业之始,须得同业者五人连名保结,并纳捐四百两,禀官批准,皆带无限责任。此项营业以短期存放为主,专主信用存折。浮欠计日起息,所发庄票半月为一比期。以前庄票分两种:一约兑券,一钱票。自宣统二年[11],度支部划一币制,咨令各省钱票一律限期收回,今所行用惟约兑券一种而已。其同业之组织为钱业公所。每日同业者就此聚议,协定各省官铸银元、墨西哥银元、大小铜币等兑换之比价及汇水折息等事。
国立银行凡二:一中国银行,本名大清银行,民国纪元改今名,为国中金融最高机关。所有纸币发行权及整理币制,兑换新旧各币,伸缩全国金融,皆归其特权。其经理存款、押款、汇兑等事,与寻常商业银行性质相同。汉口分行之设,始于光绪二十二年[12]。一交通银行,为交通部航政、路政、电政、邮政之经济机关。其普通营业亦与寻常商业银行性质相同。汉口分行设于光绪三十四年。
民立银行当光绪之季,政府特设农商部,颇足发动国人之企业心,一时之发起银行营业者不下二十余处。然因金融紧迫之故,成立者少。民国以来,金融稍活,成立较多。以汉口论,如浙江兴业银行、黄陂实业银行、四川铁路银行以及直隶、湖南、中孚、盐业、华丰、蔚丰、聚兴诚等银行,皆经商会注册,金融机关当日臻发达矣。
汉口又有外国银行分设之支店,本为各国扶植商权之机关,而于市面金融影响颇巨。如英之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俄之道胜银行,德之德华银行二行皆兼有中政府股本,法之汇理银行,日本之正金银行,美之万国通商银行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