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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帙后,据长春公所送来大理院复审判词:“码头虽系公共,究不得执行,撤销长春公所所立石牌界石。”此案究未终结,志之俟将来确定。
花楼码头已见第四卷《建置志》,惟该码头系地方公共码头,前因长春公所欲据为私有,经地方绅士上控大理院三审终结,蒙大理院判定指为公共码头,饬将长春公所所立栅门(折)〔拆〕卸,并饬地方官会同绅士立碑,以垂永久。原案存下段保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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