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同城结算
一、支票结算
支票结算分为现金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转让;转账支票则不能取现。80年代,支票起点为50元,有效期5天;90年代,改为100元,有效期10天。支票结算手续简便,在同城结算中占相当大的比重。1986年,县工行支票结算占同城结算业务量的57.7%,占结算金额的83.4%。2000年,区工行支票结算分别占80.4%和83.8%。
转账支票结算有本行支票和他行支票两种。蔡甸区他行支票,通过人民银行蔡甸区支行清算所进行交换,一天两次,收妥抵用,空头支票按票面金额1%罚款,后改为5%,最低不少于1000元。武汉地区他行支票,通过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票据交换中心进行交换,一天一次。结算原则是他行支票,隔日抵用。90年代,票据交换实现电子化,区内各支行派1名清算员将拷贝票据软盘送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票据交换中心进行微机处理,既快速又准确。
二、同城委托收款
同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相对比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简便,只需收付双方签有协议,付款银行无需付款单位同意就可从其账号划款。区工行主要办理公用事业单位电费、水费、电话费等款项收取。1987年11月,办理委托收款1839笔,占同城结算的41.6%。1993年10月,办理委托收款852笔,占同城结算的30.6%。2000年12月,办理委托收款985笔,占同城结算的32.5%。同城委托收款结算金额小、笔数多,也是银行主要结算方式之一。

图12—3 蔡甸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