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82年)
1979年12月,为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武汉市决定重新修订《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便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和加强城市建设管理。该规划于1980年底由湖北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于1982年6月5日函复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成为武汉市第一部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确定武汉市为“湖北省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中心,全国重要的水陆交通枢纽之一,以冶金、机械工业为主,轻、化、纺、电子工业都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的大城市”。确定全市行政区共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等6个城区和洪山、东西湖两个郊区以及武昌、汉阳两个县。总面积4480平方千米,总人口400.7万人,城市建成区面积171.87平方千米。规划确定武汉市为湖北省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中心。在中央“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的精神指导下,根据城市新增岗位、大专学生发展、服务人口增长形势,结合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的要求,预计城区人口1985年控制在260万,2000年控制在280万;建设用地分别控制为185平方千米和200平方千米。规划合理调整三镇布局,加强江南地区运输设施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使长江南北地区相对独立,各项设施分别自行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