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武汉一般工商户开业须经官府批准、登记注册、按章纳税,因商贸需要而进行一些行业性的简易统计,以及府、县政府对度量衡器具的管理等,当为较早的经济综合管理。
民国时期,经济综合管理的内容、形式及方法均有较大发展。省、市、县政府及其他机构曾多次制订市政及工商业发展计划;1926年汉口、武昌分别设市,开始建立市一级财政,财政预算虽未形成制度,但从1929年起,汉口也曾几度建立预算;三镇设立有征收船税、厘金、竹木捐、土药税、洋油捐、烟酒糖税、火车货捐、印花税以及国税的众多税务机构;1929年汉口特别市政府秘书处第五科专职掌管统计调查及编纂出版事宜,各局第一科掌管统计;1929年,武汉市政府社会局承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12年,汉阳铁厂向邮电部提交的《平炉钢轨说明书》为武汉第一本验收规范标准,周恒顺机器厂注册“方圆”图案商标,坚持用技术标准生产多项产品。
武汉解放后,先后设立市计划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劳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专职经济综合管理工作。
解放之初至1952年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武汉市致力于恢复重建,改善民生,为1953年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准备了条件。1953年开始的“一五”计划,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国民经济范围内有效地利用人力、财力、物力,开展高速度、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可惜“二五”至“五五”计划期间,由于受极“左”思潮影响,武汉市国民经济计划曾出现多次重大失衡,制订及推行的计划超越实际,导致劳动力、物力、财力全面持续紧张,经济效益下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订的多个五年计划(规划)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实施效果显著。与此同时,计划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也相应发生深刻变化。
解放初期,武汉市财政不是一级财政,行政经费均由上级拨付或自筹解决。1951年起,武汉市有了固定的财源,并于1952年实现了收支平衡并有节余。此后的各个时期,武汉财政逐步由供给财政、新民主主义财政向建设财政和社会主义财政转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财政收入有了大幅度的增长。1994年,武汉财政收入51.4亿元,到2007年即增至634亿元,2009年更增至1005亿元,武汉财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了武汉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此后,在简化税制的导向作用下,到改革开放前夕,国营企业基本上成为单一税制,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出现单一的税收制度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不挂钩的情况,严重地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3—1984年进行两步“利改税”,同时逐步增加了税种。1994年起,实施以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新税制,组建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中经济杠杆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武汉正规意义上的审计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及所属区县审计机关的相继建立,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内容逐渐深化,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伴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武汉统计体系基本形成。此后,在经历削弱—恢复—再削弱的曲折历程后,1978年7月恢复组建武汉市统计局,统计的服务方向、信息来源、调查方法、信息技术、服务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的转变,统计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1951—1956年,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政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遭到破坏,对生产和流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随着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发生转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各类主体实行登记监督管理,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支持企业放开搞活;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商标注册,创著名、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支持发展广告业,监督管理广告业,查处违法广告;履行经济合同、合同管理职能,指导企业“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合同履约率,查处违法合同;加强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集贸市场交易秩序。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倡导“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与“诚信企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物价监管部门坚持稳定物价的方针,不断对物价进行合理调整,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市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平抑了物价上涨风,结束了旧时代持续12年物价大波动的局面。“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7年8月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使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日益突出。80年代,市物价管理部门除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市场物价外,还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监督和制订各种法规,开展物价检查等工作,把物价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标准化是国民经济中衡量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尺度。解放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计划时期,在学习和引进前苏联标准的基础上,开始着手建立行业标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六五”计划时期,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武汉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等4个地方性行政法规,武汉市标准化工作从微观服务转向宏观管理,从行政管理逐步转向法制管理,建立了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两大体系。进入21世纪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不断加强,基本建立起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察和技术保障体系。
药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1985年和1999年,市人民政府先后组建武汉市医药管理局和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同时,不断完善地方药品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到2007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跟踪检查率、对境外企业委托加工生产药品的检查和企业整改符合率、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检查覆盖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率、投诉举报处理率以及建档率和电子化率均达100%。
为改变武汉市国有资产所有权、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权及企业的经营权因受计划经济体制制约、职能不清、政资不分、政企不分、各经济管理部门都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管理效能相对削弱等局面,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于1989年和1994年先后成立,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三个层次(国资委—营运机构—企业)全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初步建立,形成独具特色的“武汉模式”。“武汉模式”也与“深圳模式”、“上海模式”被中央新闻媒体并称为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大成功模式。
武汉解放初期,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解决失业问题。“一五”计划时期,市政府贯彻以行政手段控制招工的方针,以招固定工为主,适当招收临时工。1958年“大跃进”时期,农民大量流入城市。“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工厂开工不足甚或停产等原因,就业问题非常突出,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精神,采取发展街道集体企业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措施,缓解就业压力。1970年后,扩大就业门路,广泛安置回城知青和城区待业人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武汉市采用灵活用工制度,试行劳动合同制,普遍开展职工培训,建立劳务市场,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和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吴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