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
解放后,武汉市财政在执行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上,1959年前,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体制。其间,1958年国家曾对工业管理体制、商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进行改革探索,地方财权扩大。1959—1979年,执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其间,1963年到1969年9月国家曾对包括武汉市在内的7大城市实行财政计划单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1980年,国家预算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体制,即收入“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分灶吃饭”的体制。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武汉等7个城市实行计划全面单列。计划单列后,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市财政收支指标在国家预算内单列。赋予市政府省一级的财政管理权限。199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1980年开始,武汉市财政历经了一系列改革:在管理形式上,突破过去“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供给型管理模式,跨越过渡性的财政包干制,形成市对区(县)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调节上,突破过去受产品经济的影响,过于单一的税制结构,不断拓宽税收渠道,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新型流转税制度,完善所得税制度;在国有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上,突破过去将国有企业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进行直接管理的模式,确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逐步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在财会制度上,改变过去行业和部门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的做法,实行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推行会计委派制,逐步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接轨;在预算编制上,改革传统的单式预算制度,初步实行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相结合的复式预算制度;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制度,逐步规范支出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做到了依法理财。
2001—2007年,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调整和完善市对区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坚持保基数、分增量、统一分享比例等原则,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企业税收基本上实行了属地征管,理顺了财政分配关系;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把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结合起来,将5项专项资金细化到项目。推进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环节的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加强财政运行机制建设,进一步巩固财税改革成果,强化财政监督,推进财政精细化、科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