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
民国初期,北京政府筹办预算,规定省、县议会有议决预算之权,但各省财政为军阀把持,预算执行权限漫无限制,预算只是形式。
1929年,汉口几度建立预算,但未形成制度。1932年,国民政府公布“预算法”,汉口市政府办理预算,用以监督各机关经费开支。但未建立法定程序,对预算的追加追减均无限制。
1937年,国民政府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订于1938年1月1日起实行,武汉沦陷未能实行。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市政府按财政部颁发的《省市单位预算暂行办法》办理预算,规定:市政府一切岁入岁出,按核定的预算执行,按月核计余绌,全年执行结果依据账册编报决算。但是,由于内战,经济混乱,通货膨胀,预算无法执行,决算也从未编报。
新中国成立后,武汉市财政预算属地方财政预算,包括市本级预算和所属县、区预算。市本级预算和县、区预算,各由本级的各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税收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等组成。市财政局根据上级分配的财政收入任务、财政支出指标,结合本级的各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和税收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等编制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确定。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市财政预算规模日益扩大。市财政预算收入1950年6503万元,1978年突破10亿元,1981年突破15亿元,1985年为24亿余元。预算支出1950年1827万元,1978年2亿余元,1981年3.02亿余元,1985年为6.61亿余元。
市预算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和科技三项费用、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援农业支出等,到1985年,累计30.54亿元,占市预算总支出的46.52%。
市预算用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的经费,到1985年累计17.7369亿元,占市预算总支出的27.02%。
市预算根据国家调整、健全职工工资制度的规定,有计划地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兴办公共福利事业。特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解决人民生活方面的问题。
1980年,市财政预算编制原则是:根据湖北省对武汉市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收入任务按省分配的依据和口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认真测算,统筹调剂,合理分配;支出指标原则上按省分配指标安排,对批准建立和恢复的机构所必需的维持费,给予适当安排。1985年是国务院批准武汉市实行全面计划单列的第一年,市财政收支预算按照中央、省分配的财政任务,结合市的实际进行安排,确保预算平衡。
1987年,市财政预算收入按中央下达的收入任务如数分解;财政支出按有把握的收入和相应财政体制计算当年地方的财力统筹安排,保中央借款任务、保人头经费、保重点、保经济良性循环,把过高的支出盘子压下来,过紧日子。1988年、1989年,继续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落实财政治理、整顿、改革措施,堵塞收入流失漏洞,压缩财政支出,抑制资金需求。1990年,坚持紧缩财政的方针,除重点建设投资和调资翘尾、价格补贴、科学、教育、支农、政法支出及抚恤救济等项目外,其他支出均在1989年基础上一律压缩5%,确保收支平衡。
1991—1995年,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1993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重视农业、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投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发展。1994年,执行国家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支出预算安排建立在收入稳定可靠的基础上,保持基础设施、农业、教育、科学等重点投入和政法部门经费的必要增长,压缩一般性消费支出和价格补贴,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1996—1998年,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武汉市和地方本级财政收入计划均按一定增长比例进行安排,财政支出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市安排的收入任务计算的留用财力统筹安排,重点保证农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较大幅度增长,其他各项支出基本维持上年水平。1999—2000年,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大力支持国有企业等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稳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财政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同步,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按高于武汉市财政收入增长1个~2个百分点安排,武汉市财政支出增长按低于财政收入增长2个百分点安排,其中农业、科学、教育、文化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2007年,武汉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使用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等财政资金14.77亿元,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扶持力度,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改制,促进商贸物流和民营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加大民生投入,促进和谐武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