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清朝税种繁杂,且部分税种循明代旧制。其主要税种有常关税,盐税,烟酒税,茶税,矿税,洋、土药税,厘金,牙税,当税,印花税,屠宰税,卷烟税,糖类税,房捐铺捐,统税,货物税,所得税,营业税,特种营业税,遗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筵席捐、娱乐捐、游艺捐、游艺场捐),从属厘金之税捐(竹木捐、火车货捐、邮包税、煤油特税、桐油特税、通行税)棉花附捐—棉花特捐,地方杂捐(花捐、局票捐、广告捐、码头捐、赛马捐、旅栈捐、建筑捐、停车捐、江工捐、琐细捐税)等。
国民政府后期,地方财政更为困难,不经税收部门的硬性摊派、捐款层出不穷。日伪统治时,武汉三镇已有门捐、门牌捐、建筑捐、冬防捐、冬赠捐、堤工捐、防汛捐、码头捐、保甲经费、养路捐、乡丁捐、壮丁费、木桩费、市政捐、草鞋捐、监狱囚犯捐、油灯费、二房东捐、扁担捐、公债损失捐、浚浦捐、工商规费、鸡鸭捐、国民兵团专款、船头捐、救灾附捐、联系费等27种。1946年增加一日节约运动捐、临时救济捐、贫民教养经费、贫民膳食经费、儿童救济捐、助学运动捐、筹建中山俱乐部捐、浮棺收葬捐、双十节捐、国父诞辰筹备经费、空军节慰劳费、商务捐等12种。1947年又增加“戡乱”捐、房产特捐、房租防空捐、防护特捐、自卫特捐、党员特捐、运动会特捐、救济陕北灾区捐、市政补助费、购置自卫武器经费、遗孤费、遗族教养金、遣送军官眷属副食费等13种。1948年再增加城防工事木料运输费、战壕捐、碉堡捐、绥靖临时捐、自卫队经费、警备旅经费、城防经费、马料草费、防空情报设备修缮费、壮丁安家费、劳军经费、警察学校设备费、流亡学生救济捐、慰劳过境新兵费、汉黄公路修补费等15种。1949年4月国民政府濒临崩溃前夕,又增加抢修公路特捐、警备部官兵合作捐、警察主副食经费、“国军”副秣差额补助费4种。
解放初期,武汉市沿用旧税制,征收的税种计26种,即营利事业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过分利得税、货物税、国产烟酒税、矿产税、特种营业税、营业住税、营业行税、遗产税、印花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房捐、地价税、契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关税、盐税。1949年9月,武汉市人民政府为便利行商经营,将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与营业行税合并,改为临时营业税。
1950年,执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武汉市确定征收的税种共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饮、旅店)和使用牌照税。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遗产税暂缓征收。同年5月,地产税与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次年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实际征收的税种共10种。
1953年1月,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对电影、戏剧改征文化娱乐税,取消交易税,保留牲畜交易税,将交易税中的棉花交易税与棉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武汉市征收的税种计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利息所得税共10种。
1958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列为单独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武汉市征收的税种减少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集市交易税等8种。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后三种税保留税目,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
1980年,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2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1984年税制改革,开征资源税,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1985年,正式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1985年,武汉市公布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统一税(只对涉外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原名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涉外企业征收)、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除资源税武汉市无税源外,实际征收的税种共21种。
1994年1月1日,武汉市实施新税制,税种结构由18种税组成,比原来的32个税种减少14个。18个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与赠与税(未开征)。新税制的实施给武汉市的不同产业、行业和不同经济性质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变化,企业总体税负略有下降,地方税总体保持原负担水平,城建税税基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