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管理】
赋税管理,清末、民国均定有不同的章法,并以税种的不同而各异。主要采取请领登记、申报呈核、限期报缴、委员征办、设卡抽收、招商承办、代征代扣、自收报缴、查货验票、照证连锁、评议稽征等方式征税。
武汉解放后,与税收制度的演变一样,稽征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有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对私改造以前,针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私营经济中偷税漏税比较普遍的情况,稽征管理的重点是私营工商业。武汉市在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查、评、定”(查账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法,“从业与从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组织形式,维护了国家税收法纪,保证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文化大革命”期间,稽征管理工作一再削弱;1961年,武汉市在调整国民经济中,采取过一些措施,试图恢复征管秩序,但终未能达到原有水平。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后,稽征管理工作形成包括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申报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纳税检查制度和发货票、外销证管理制度以及征管数据电算化在内的较完整的稽征管理流程,初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1988年,武汉市税务系统进行稽征管理模式的改革,建立了“征、管、查”相分离的税务征管模式。1995年,国税和地税系统又分别进行了征管模式改革和试点。国税和地税系统建立的新的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到1998年,适合武汉市税收征收管理的稽征管理模式基本建立,与武汉市税收体制和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初步形成。2007年,武汉市国家税务系统建立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市国税局制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实施办法》,科学设置税源管理工作流程,为税收部门业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同时,不断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户籍式管理机制,税务稽征管理取得了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