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
清末,湖北主要税种的收入以厘金、盐税和常关税为主。从咸丰五年起至光宣年间的各个时期,汉口专局、鹦鹉洲专局及蔡甸专局厘金的抽收数均居前列。从光绪十六年(1890年)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盐税均在100万两以上。常关税,年均定额约30万两左右,在实征数中,武、阳、汉三镇占有相当的比重。
工商税收是新中国成立后积累建设资金的主要形式,1949年5月16日—1985年的36年间,武汉市区工商税收共征收1779452万元。1975年武昌县、汉阳县划入武汉市,1983年新洲县、黄陂县划入武汉市,包括四县在内,36年间工商税收共征收1824757万元。工商税收收入在“大跃进”后的调整时期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有些年份有所下降,总的呈增长趋势。包括市属县在内的工商税收,以“一五”计划时期为100,“二五”计划时期较之增长36.01%;“三五”计划时期较“二五”计划时期增长63.68%;“四五”计划时期较“三五”计划时期增长37.10%;“五五”计划时期较“四五”计划时期增长18.56%;“六五”计划时期较“五五”计划时期增长90.68%。
武汉市税务局负责全市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1980—1993年间的14年中累计征收各项税收3833926万元。这一时期,税收的征收受到财政体制、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变化的影响,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过程。1980—1983年为利改税前,执行旧的工商税制。1984年为第一步利改税推行和第二步利改税的初步试点,但基本税收制度没有根本性变化,主体税种依然是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还有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从1985年开始,第二步利改税全面实施,税收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取消,主体税种是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面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另外税务部门还负责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从1985年开始,国家逐步以税收的形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分配过程。
1994年,国家全面推行新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改革税收制度,建立新的税收体系,原税务机构分设成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分别负责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1994年后是武汉全面改革开放,迅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阶段,全市成功地实施了行业性、地域性的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企业效益稳步提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协调发展。国税收入也随着全市经济、税源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增长。1994—2000年,武汉国税收入完成424.10亿元;武汉地税各项收入260.76亿元。2007年,武汉国家税务系统累计组织入库各项税收收入355.72亿元;武汉地方税务部门组织入库各项收入295.47亿元。
(董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