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
武汉工业产品最早使用近代商标的是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开办的燮昌火柴厂。其火柴商标有“单狮”、“双狮”、“三猫”、“象”牌等。张之洞创办的纱布丝麻四局,纱布商标有“顶、天、立、地、玄、黄”6种。后来楚兴公司租办,除沿用原有商标外,另注册“黄鹤楼”、“九福”为纱布商标。周恒顺机器厂1915年生产的煤气原动机注册商标为“规矩方圆”图。1928—1931年汉口注册商标共92个。1932年,国民政府商标局在汉设办理商标注册事务的专员办公处。
195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武汉市清理整顿私营企业使用的商标,取缔带有反动、封建迷信色彩和仿冒商标288个。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商标注册。已注册商标如变更图形、文字和使用商品,须重新申请核准。至1954年底,武汉市核准注册商标190个,约占全市使用商标的1/4。未注册的商标中有仿冒、滥用现象。
1955年,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市工商管理局公布《武汉市未注册商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各企业未注册的商标须向武汉市工商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才能使用。1955年4月,全市清理未注册商标736个,审查合格发登记证325个,占44.15%。
1957年1月,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决定,改自愿注册为强制注册。武汉市未注册的商标限于1957年6月底前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未注册的商标一律禁止在市场上使用。全市有617个未注册商标,经督促企业申请注册307个。因商品由商业部门统购包销和计划调拨,不愁销路,企业视商标为可有可无。
1962年,市工商管理局和美术协会武汉分会举办商标展览,组织生产企业、商标设计、印刷单位有关人员共1.6万余人参观,借以宣传商标的作用和管理政策。
1963年,市工商管理局采取措施,制定商标使用、商标管理的具体规定。至年底,全市有商标和厂名标记的产品共2691种,占总数的76.77%。
1964年下半年至1965年2月,对全市商标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纠正商标使用不当的混乱现象。这次整顿中把叶开泰、邦可、和利、美的、怡和等名牌产品商标视为具有封建、资本主义和殖民地色彩加以取缔。全市撤销这类商标117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34种商标文字图形与阶级斗争挂钩,看做是反动思想和资本主义的标记,如“星火”牌商标被视为火烧五角星,“火花”商标被视为火烧鲜花,“日升”牌谓其寓意日本升为帝国主义,“滋美”牌与支美(支持美帝国主义)谐音等进而被取消。
1976年4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内销商品商标管理工作。至1978年底,全市注册商标562个。
1979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并规定凡是应当使用商标的商品都必须使用商标,并且都必须注册。武汉市以纺织行业为重点,从1980年1月1日起,规定没有商标的纺织品不准出厂。全市72个纺织企业,24种产品全部使用注册商标。
1982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恢复商标自愿注册(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外)。随着市场经济活跃,商品出现竞争,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作用,自愿申请注册商标日益增多。1985年底,全市注册商标1585个,比1954年底增加7.3倍。
1980—2000年,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宣传商标的重要作用,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帮助企业增强商标意识,解决企业经营中的商标问题,加强商标行为监管,促进武汉产品拓展市场,争创全国与世界的驰名商标。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较早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商标事务代理制,商标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2007年,武汉市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商标广告专项业务培训,建立武汉企业商标数据库、武汉驰著名商标企业联系点电子信息档案,筹建武汉市商标品牌协会,强化广告长效监管制度、促进了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和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全市驰名商标总计达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