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由汉口社会局管理广告业务。汉口市政府曾在市内车站、码头等醒目处设立特种广告牌,商人如需张贴广告,可登记租用,同时在通衢要道行人众多之处设广告亭。1930年,汉口市广告收入约2万元。
沦陷时期,广告由伪警察局管理,1940—1941年核准张贴广告3.29万张,散布广告17.08万张;广告板架452块;油漆广告115幅;幻灯广告54张。
1954年,市人民政府公布《武汉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范围包括路牌广告、幻灯广告、霓虹灯广告、公共场所室内广告、其他广告等10种。禁止揭布带有反动宣传,滥用国徽、军旗、军徽或领袖肖像,含有迷信、夸大、欺骗、赌博性等内容的广告。
1958年,市工商管理局公布《广告管理办法》,提出了各种揭布广告须遵守的规定。
从1961年5月起,由市工商管理局统一审批路牌、车船码头、霓虹灯、电影海报及报刊广告。“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管理工作多头领导,各自为政,全市14个广告经营单位隶属不同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管理办法。1979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广告管理工作。
1982年,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证。1983年,对全市广告经营进行整顿,34个经营单位中33个合格核发营业证照。1984年,全市经营广告单位发展到97个,年营业额780万元。
1984年,根据国家禁止香烟和40度以上烈酒做广告的规定,全市清除这类广告140余块。同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文化、教育、卫生局等联合通知:凡私人行医、办学、民间艺人、剧团演出、经营中西药品、各类补习学校发布广告,必须有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1985年底,全市经营广告单位上升到123个,广告营业总额1200万元,比上年增加28%。在商品竞争的情况下,商品广告出现夸大乃至欺骗性宣传。198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7804件广告进行检查,其中虚假欺骗性广告10件,夸大性广告70余件;检查70个广告经营单位,有39个单位执行规定较好,占57%。
1985年3月20日,武汉市广告协会成立。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广告管理施行细则》和一系列广告管理的法规规章。1989年,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广告管理走上规范的轨道。1979—2000年,武汉市广告业的发展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其间经历了恢复、初步发展、快速发展的时期。2007年,继续整治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视频广告、店堂广告、商业网站广告,共检查各类户外广告牌1415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