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
1950—1956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管理私营企业承接国家加工订货合同,贯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保证国家加工订货任务的完成。1956年,私营工商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后,生产关系发生变化,产品购销变成调拨、包销,经济合同被“计划表”、“调拨单”所代替,到1958年,合同制度名存实亡,合同管理工作停顿。
1962年,国家进行经济调整后,恢复经济合同制度及合同管理工作。1963年,市人民委员会颁发《武汉市加工订货、包销合同管理试行规定》,凡加工费在1000元以上,订货总值在2000元以上,均须签订合同。市工商管理局制定了“合同违约处理试行办法”,开展合同鉴证、仲裁工作,对维护国家计划、协调工商关系有一定作用。但这个时期的合同约束力不大,履约率不高,推行面也不广。1966年后,经济合同制被当做“管、卡、压”批判,合同管理工作再度停止。
1979年后,加强经济立法,合同制迅速推行。198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工商企业经济合同、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试行规定》。1980—1981年,武汉市在部分工厂、郊县进行工商合同与农商合同试点,1981年试点工厂92个,签订购销合同166份,金额5465万元,履约率为100%;签订农商合同14363份,金额5148万元,履约率为97%。
1982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武汉市普遍推行经济合同制。1985年,全市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约有2000万份,并健全了以工商行政管理为主管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经济合同管理体制。
1984—1989年连续5年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1999年后,每年都开展检查工作。共检查各类合同9000余万份,发现和纠正不合格合同20万余份,确认无效合同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案件300余件。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333件,解决争议金额1.8亿余元。在合同检查中,发现企业合同存在拖欠款,协助企业追讨。1982—2000年,共协助企业5600户,追回合同拖欠款2.3亿余元。同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全市开展合同鉴证工作,1982—2000年,共鉴证各类合同29.8万份,鉴证合同金额201亿余元。
2007年,加强合同监管,联合开展有关合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涉农合同为管控重点,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82件,罚没金额26万元,调解合同纠纷367起,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07万元。全年认定武汉市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042个。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等5个企业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