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1994年,武汉市遵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武汉市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和管理;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必须设立董事会,必须订立授权经营责任书,由国资委于每年度终了对公司董事会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结果对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进行奖惩。同时,还明确了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职权和责任,规定被授权方除了有经营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对子公司的收益权外,还必须按相关规定对市国资委执行报告备案制度等。
截至2000年,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高科控股、机电控股、轻纺化控股、交通控股、葛化集团、长动、武重、武锅、城开、武建、正信公司、物产控股、商贸控股、旅游控股等15个资产营运机构进行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经营的净资产约1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