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
晚清时期,武汉职工工资无统一制度和标准,一般实行月工资和日工资制度,除官办企业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和高级职员外,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均很低微,仅能勉强度日。宣统二年(1910年),汉冶萍公司日籍机械师每月工资高达700元(银元),华人工匠仅18元,一般工人日工资只200文(铜元),工人平均月工资为织布局6元、纺纱局和麻局9元、缫丝局7.5元。既济水电公司职工工资较高,平均月工资为28元。手工业工人如木工、泥工、石匠、缝纫工、弹花工、皮箱工等日工资约在100文~200文,最高400文。
民国时期,民族工商业、手工业实行雇用工资制。职工工资略有增长,官营工厂增长较多,但仍赶不上物价上涨。民国前期的1917年,汉冶萍公司的外籍矿师、工程师月工资高达2000元,华人矿长、所长为200元~500元,一般工匠月工资18元,普工只有6元。民营工厂工人月平均工资在5元~7.7元之间,男工高于女工。
1920年武汉纺织工人平均日工资1.2角~2.1角,低于上海2.2角~4.7角和无锡1角~3.5角。在其他行业中,武汉工人工资也比上海低50%左右。1927—1930年,工资略有增长。1930年裕华纱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14.5元。
1930年汉冶萍公司修理工匠月工资30元~40元,铁匠为12元~18元,泥工14元。既济水电公司工人平均工资为30元,另补给7.4元伙食费。1936年,汉口手工业工人中电镀业每月工资最高为12元,最低8元;制帽业普工8元,次等工4元,杂工12元,女工计件,每顶帽工资8厘,每日可得工资2角左右。工资较高的行业有木制小农具行业,平均月工资15元,灯具行业平均月工资13元,皮鞋和证章行业月平均12元。
30年代,外商洋行工人工资亦低,如德商美最时蛋厂男工日工资5角~6角,女工日工资3角~4角。按当时生活费计算只够一人一天的伙食费。
根据1946年11月汉口市政府统计,汉口的10个行业工人日工资最高为8000元(码头工人),最低为2500元(碾米工人),但物价猛涨,2月份米价每担为2.66万元,12月份涨至4.8万元。
至1948年,市面物价暴涨,金圆券大幅贬值,职工的名义工资与实际所得差额极大。
武汉解放后的1949年5月—1952年,几种工资制度并存,机关团体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接收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实行原工资待遇;私营企业职工实行原工资制度;对少部分从东北解放区南下的人员,实行以实物(大米)为计算单位的货币工资制;对接收的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生活维持费。
1951年,武汉市执行党政军干部供给制政策。供给制标准分为大、中、小灶三类。1952年,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即伙食费、服装、津贴)分29个等级,按职务划分等级线,一职数级,职务间等级交叉,最高津贴标准1706分,为最低津贴标准85分的20倍。
1951年5月统计,市属行政单位包干制职工5389人,实行工资制职工8986人,干部每人平均月工资为93.37分,勤杂每人月均67.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