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
1952年6月,根据国家规定,武汉地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是在增加工资总基金的基础上,在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贯彻“同工同酬”、“按劳付酬”的原则,初步建立基本合理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低的增高,高的保留,个别降低;废除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于1952年12月底结束,参加工资改革的较大工厂有46个,职工3万多人(占全市较大工厂总人数的80%以上)。工资水平提高11.73%,增加面占全部职工的72.4%,地方企业27个工厂共5767人,工资水平提高9.13%,保留面为26.9%。
1956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央在汉单位按部颁工资等级标准执行;省在汉单位按省颁工资标准执行;武汉市市属单位执行《地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生产工人工资等级标准》。直接以人民币计发。调整和改革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适当扩大高低之间的差别;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文化、教育、卫生、商业和国家机关均分别执行中央统一规定的1956年工资标准,实行统一的职务等级制。1956年底,工资改革工作全部结束。武汉地区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共274485人,月工资总额由1217.16万元增加到1493.02万元。工人升级人数42012人,改革后保留工资的职工有10483人。
1985年,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国营企业自费工资改革主要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全市国营企业简化统一工资标准和自费浮动升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改革,原则上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理。
1978—2007年,工资制度经过历次工资改革和调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奖励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企业工资简化了工资标准和自费浮动升级。职工工资总额快速增长,职工年均货币工资明显提高。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2007年,武汉市职工工资总额达378.88亿元,比1978年的9.73亿元增长38.9倍。2007年,武汉市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22999元,比1978年的620元增加22379元,增长3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