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开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0—2007年,武汉市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发生重大变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到2007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分别达到183万、196万、91.2万、51万和5万人。(1)基本养老保险方面。1986年7月,武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处成立,在全市部分全民所有制单位、部分中央和省属在汉企业以及经费全部自给的部分事业单位率先实施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此后,集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职工先后于1988年、1990年纳入社会统筹。1994年11月,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流动人员以及部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武汉市养老保险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2)待业(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10月—1998年12月统称待业保险,1999年1月22日后改称失业保险)。1986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制定公布《武汉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将国营企业全体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并按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管理费,享受待遇的职工范围包括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等四类国营企业的职工。1993年,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待遇的范围由1986年规定的四类国营企业职工扩大为九类国有企业职工。1998年,待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3%,由企业单方承担调整为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纳工资的1%。1999年1月,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涵盖除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外所有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工。(3)医疗保险方面。1984年,劳动部门在武汉市无线电元件厂率先进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探索。1991年,市属13个主管局(总公司)对所属87家企业、25.2万名职工实施医疗制度改革,按职工工龄长短划档次,定额包干,节约归己或有奖,超支按比例个人自付。1998年11月,国务院制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26号令)及其20个配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1年12月16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市启动。(4)工伤保险方面。1991年,武汉市工伤保险开始试点,参保范围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全市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做了较好的尝试。(5)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试行“三位一体”社会保险制度。1991年10月,武汉市根据开发区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多和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试行养老、失业、工伤“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开发区内参加保险的企业,按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18%(企业交16%,个人交2%),失业保险费1%,工伤保险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