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武汉市在计划投资、财政、税务、金融体制、物价体制等宏观调控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对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加强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起到较大作用。1979—1984年,计划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为调整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几种主要比例关系,国民经济计划正式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1年,财政与税务机构实行分设,成立武汉市税务局。同时开展第一步、第二步利税改革。物价体制改革则为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改善农产品、重工产品及消费品价格体系和比价关系不合理的矛盾,改变单一计划价格基本上一统天下的局面。
1984年,武汉市实行计划单列,开始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从1985年起,大幅度缩小指令性计划的比重和范围,下放计划管理权限,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1985—199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90年,全面开始税收征管改革,逐步建立税收征管与税务检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新机制。1985年10月,武汉市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武汉市被确定为全国金融改革试点城市。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先后恢复和组建。1999年1月,管理湖北、湖南、江西三省金融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区域性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始履行职能。1984年10月—1988年10月,价格管理和改革调(整)、放(开)、管(理)相结合,以放为主。1988年10月—1992年1月,价格改革的重点为治理通货膨胀,抑制物价过快上涨。
1992年7月,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武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决定》。市计委决定纵向向下放权,不横向分权。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从1993年四季度开始,市计委组织编制《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武汉市“九五”和2010年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规划纲要》等中长期规划。1997年开始完善市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以及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交钥匙”工程等。
1992年,武汉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1994年正式实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开始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武汉市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1997年被财政部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实行。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分别征收不同种类税收。国税、地税系统分别建立“上门申报、集中征收、微机监控、重点稽查”和“以计算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1994年,武汉被确定为金融对外开放城市,金融改革步伐随之加快。1992年4月,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成立,并发展为全国最大的国债交易中心。1993年,武汉融资中心成立。1996年4月,对全市各金融机构和省属在汉经营金融机构推行贷款证制度,成为全国第一批实施贷款证制度的城市。1996年6月,武汉市率先在全国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同年4月3日,成立武汉市银团贷款协调委员会。武汉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工具创新突破传统的信贷业务范围,信托、租赁、证券、期货及外汇得到发展,不断推出人身、财产和涉外保险等险种,支票、本票、汇票和信用卡等信用工具不断发展,银行承兑、贴现及再贴现业务得到恢复和完善。同时,各专业银行也不断加强信贷资金管理,逐渐推行企业化改革。1992年后,物价改革的重点为控制通货膨胀、实现国民经济“软着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宏观调控机制。
2003年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武汉实际,认真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到2007年,对不符合标准的26个、总投资40多亿元的项目取消立项或责令限期整改。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重点支持产业升级项目以及交通、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投资。配合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吴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