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身为1949年召开的武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始称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武汉市在市、区、乡(镇)三级行政区域分别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意志,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1979年12月,召开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4年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1979—2008年,武汉市共经历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并实施多项立法工作制度,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多项决定,服务经济建设中心,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利;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开展办案质量检查,拓宽监督渠道,运用“刚性”监督方式解决重大难题,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保证本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通过建立重大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建立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定期接待代表制度、建立定期走访代表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