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949年5月16日武汉解放,22日,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电令,成立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为前汉口市、武昌市、汉阳城区所辖区内军事管制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5月24日,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电令,成立武汉市人民政府,接管前汉口市、武昌市及汉阳城区旧政权机关。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规定鉴于当时历史条件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协商产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9月—1954年8月,武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过渡时期人民参与政权建设的协议机关,逐步代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职权。
1953年11月—1954年3月,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和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8月20日,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武汉市建立。(武汉市人民委员会是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
1954年8月—1957年11月,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行使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等职权。1957—1965年间,受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不正常的影响,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受到一定干扰。
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一直没有召开。1968年1月20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报请中央批准,成立武汉市革命委员会,为武汉市党和国家政权机关。
1979年12月,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恢复召开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其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工作。(表8)
表8 武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