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1980—1982年,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探索阶段。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鉴于武汉市不仅是湖北省省会城市,而且是全国的中心城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经请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同意,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的管理办法,通过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予以公布。在这两年多时间里,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武汉市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武汉市城市建设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也为以后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
1982年12月—1986年12月,是享有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权阶段。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4年时间里,市人大常委会拟定《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草案)》、《武汉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草案)》两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同时,继续使用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审议批准了市政府若干重要行政规章。这些立法活动,培养和锻炼了工作队伍,为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打下基础。1986年12月《地方组织法》第二次修订以后,市人大开始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立法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在制定《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时,因群众对此反映不一,便向全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在公开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在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时,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代表的不同意见。
至2008年1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95件。(表9)
表91980—2007年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