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重大事项】
1982年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984年作出《关于认真进行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1988年作出《关于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搞活企业的决定》等;2000年作出《关于加快“武汉·中国光谷”建设的决议》;2008年作出《关于大力推进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议》。
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1980年作出《关于大力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的决定》,1981年作出《关于加强武汉市治安工作的决定》,1982年作出《关于组织全市人民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定》,1985年作出《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7年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决定》,1989年作出《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决议》,1995年作出《关于在武汉市市级国家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1998年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之后,又在认真总结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就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针对影响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的诸多问题,先后作出5个决定:1983年作出《关于维护学校秩序和安全的决定》;1985年作出《关于发展武汉市教育事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6年作出《关于批准〈武汉市施行九年义务教育规定〉的决定》;1988年作出《关于当前深化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几个问题的决定》;1995年作出《关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4年6月,在全市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户、万元户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对四县革命老区调查研究中发现有部分严重贫困的农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当即对此进行研究,要求市人民政府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在黄陂、新洲、汉阳、武昌四县的革命老区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到有近12万人处在贫困之中,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扶贫方案。1984年9月12日,武汉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迅速改变郊县部分老区贫困状况的决议》。市人民政府认真执行这一决议,采取“对口扶贫,综合服务”等多项扶助措施,实施十五年“分三步走”的扶贫计划,从而使革命老区的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