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监督权】
在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方面,除每次大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之外,市人大常委会每次执法检查都有重点,并且注重实际效果。检查得较多的有食品卫生法、农业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经济合同法、企业法、森林法的执法情况等。农业法事关国民经济基础的稳固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曾每年都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又因情况不同而各有侧重。如1994年重点检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粮、棉收购问题,1995年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和销售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问题,1996年重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和抗洪救灾问题。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从2001年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起,市政府提交大会的不再是“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财政预算报告,而是厚厚两本政府细化预算和市直部门预算说明,使预算审查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预算审查工作,还成立了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为大会审查进行必要的准备。
“个案监督”是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比较多的监督方式。它是通过对判处不公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向判处机关指出或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依法重新处理,以增强监督实效。在解决某些重大难题时则运用“刚性”监督方式。1990年1月12日,武汉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8位委员提出质询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越权办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质询案交市公安局认真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复查,得出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结论,及时退还追缴的财物和罚款,并认真查找了工作失误的原因。
1990年3月15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制定《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创造性地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工作中需要规范的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各项监督工作在具体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2002年,建立公检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件质量检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