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任免权】
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保证本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方面,注意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任命前的考查和任命后的监督。1994年武汉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要逐步建立“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制度。根据这一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市农委、市计生委、市机械局、市医药局、市市政建设局、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首批述职人员。1998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拟提请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规定以后凡提请任命的人员一律接受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部分拟任命人员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报告,介绍本人基本情况,提出就职工作设想。
自1999年起,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若干名“一府两院”受任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并进行评议和测评。2000年11月,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始对“一府两院”受任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评议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打分,量化评议结果。2004年,开始建立拟任审判、检察人员任前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