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
清咸丰初至光绪末年,驻三镇清军作战阵亡或致残,经湖广总督奏请给恤的达万余人,其中有援例获赐葬、入祠、追封或宣付史乘。三镇建昭忠、表忠、忠烈等祠,入祀阵亡诸官兵,每届春秋祀日,督抚率百官致祭,“以彰忠烈”。在役兵丁年老不堪应差时,退役享有定额恤粮,并允成年子弟顶替;官员告退则赏银或封地,归养故里。至光绪末年,湖广总督张之洞推行募兵制,招勇入伍应差3年,期满退役,回原州县充任保安头目,或自谋职业。
民国初,地方政府遇议恤等项,多仿清制办理。参加武昌首义伤亡者,湖北军政府发给恤金,收治重残伤员,惟伤残恤金微薄,生计艰难。伤员曾选代表赴广州晋见孙中山,面陈苦衷,准予成立“首义伤军同志委员会”,向社会各界募款求援。国民革命时期,战死遗骸多由军队或地方慈善团体收埋。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陆、海、空军抚恤条例》,内含褒扬、抚恤和退役安置诸项,后又扩至地方自卫团队和保甲人员。抗日战争初期,再制定抚恤优待抗属办法,规定由县(市)统一核办,然县(市)常借故拖延或拒发。汉口市政府悬而未决的恤案,逐年增多。抗日战争胜利后,物价波动,军政部虽加发“胜利恤金”,但因货币急剧贬值,领恤抗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流落三镇街头者众多。
1949年5月武汉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开始调查登记革命烈军属,发给抚恤粮。次年,按内务部公布的褒恤条例,普查并换发历次革命时期牺牲者的荣誉证,按烈士事绩分别建墓竖碑或追功授号,予以褒扬,并拨款修葺、迁建或新建革命烈士墓碑30余处。烈士有遗属的,给予抚恤,伤残人员也一并办理抚恤。中南军政委员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专为1950年参战牺牲海员和1954年防汛牺牲人员制订抚恤细则。1956年,市人民委员会对牺牲、病故已久,应予追恤的人员,提出追恤办法和标准。1961年,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按病故恤金标准给恤。1974年,规定出国援外因公牺牲或病故人员的抚恤,参照因公死亡标准。1980年6月,民政部修订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因战因公以外牺牲人员,事迹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者,经审批亦可称革命烈士,援例给恤。1991年后,先后4次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6次增加各种地方性生活补贴。2000年,武汉市有各类优抚对象24万余人,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18228人,享受群众优待的烈军属11753人。
在安置方面,1949年,武汉市接收安置解放军复员31人。至1952年,共安置1795人。1953年,复员志愿兵数量成倍增加,仍完成安置任务。1955年5月,共接收复员军人1468名,其中城区复员,多数安置到中央、省、市属国营工厂、商店,少数到文教部门,升学89名;郊区复员350名,分给土地、房屋、农具,参加农业生产;组织120人建煤球厂。1956年,改按“块块”安置,市只作区际间平衡调剂,其中技术兵种如汽车司机、雷达或无线电员、医务人员,由市统一归口调配安置。1958年后,坚持城郊分流的安置原则,至1984年,志愿兵复员按“块块”安置,尽量照顾行业归口的方针不变。1984年3月,实行“军地两用人才”推荐安置办法,登记退伍兵各种专长,为工矿企业等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信息,及时推荐。家住农村的退伍兵被城镇录用的,本着“离土不离乡,进城不转粮”的原则,双方签订合同(到期续签或解除合同)。1985年,共推荐、录用7833人,其中中央在汉和省、市属工矿企业1268人,区、县企业1036人,乡镇企业3576人,乡镇以下第三产业1366人,另推荐任乡镇基层干部587人。1991—2000年,全市接受退役士兵42908人,共安置士兵30409人。同时,军地两用人才共8710人得到推荐、录用。2000年,全市有27个干休所,1个接待站,286名工作人员,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2759名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979名,安置转业干部7000多名,随军家属及其子女8000多人。
2007年,完成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部分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军队退役人员以及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工作。全面落实优抚政策,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