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清律》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有媒证、行婚礼即可成为夫妻;若婚后妻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者,夫可随时“休妻”。夫妻不相和谐,两愿离婚者,不问。国民政府1930年《民法》规定男子18岁、女子16岁举行公开仪式、取得2人以上的证人即成为正式夫妻。夫妻两愿,准许自行离婚。1948年,汉口市政府设“市民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对申请结婚男女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年龄、有正当职业、身体健全、双方自愿且有正当介绍人者,即签发结婚准许证。但一般市民结婚,多不申请登记,习惯于喝喜酒、放鞭炮、行婚礼即成夫妻的做法。
1950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凡本市居民结婚、离婚,均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得证书。1954—1966年,各年婚姻登记数在1万~1.8万对之间,城区婚姻登记率达95%以上。1991—2000年底,全市办理国内公民婚姻登记612074对,平均每年6万余对;办理国内公民离婚登记35531对,平均每年3000余对;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和留学生结婚登记2026对,离婚登记101对;累计清查处理违法婚姻59160件,其中补办登记54400件,婚姻登记率由1991年的98%上升到2000年的99.18%。2007年,共办理婚姻登记90348对,其中结婚登记74798对,比上年下降9.5%,离婚登记15189对,增长10.7%,办理涉外婚姻登记361对,下降22.0%。
90年代,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宗旨,保护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收养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1991—2000年,全市共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1748件,涉外收养登记417件,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5件,解除收养登记2件。2007年,办理收养登记246件,办理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收养登记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