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程】
清代,武汉三镇的行政、司法事务均由府、县衙门的朝廷命官掌管。咸丰十一年(1861年)后,英、德、俄、法、日在汉口辟建租界,行使治外法权。1856年,省城武昌设稽查总局,掌管治安,查办人犯。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武昌府城废保甲总局,成立警察总局。1906年,清政府“官制改革”,行政、司法分立。民国时期,汉口市政府、武昌市政府(湖北省会)先后设立警察机构,负责社会治安等工作。
1949年5月武汉解放后,彻底废除旧的警察、司法机构,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法机关。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在市郊农村清匪反霸,在城乡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坚决打击罪恶严重且民愤很大的土匪、恶霸、反革命分子、特务和反动会道门头目,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同时,取缔赌场、烟馆、妓院,收容安置一批娼妓和游民,初步树立了社会新风,开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保卫经济建设成为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继续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的同时,着重对社会上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依靠群众实行就地监督改造。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面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分阶段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结合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
1981年开始,全市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作为综合治理的重点。经过“严打”斗争和社会治安整治工作,较快地扭转了全市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保证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