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
1908年,按照《调查户口章程》,为了征兵、抽税、选举、兴学及稳定统治秩序,三镇曾进行户口登记、户数调查,造具户数册、口数册,填明各口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对于7岁学童和16岁壮丁另计总数,附于册后。还规定各户如有生、死、婚、嫁、继承、来往、迁移等事,须在3日内亲赴巡警派出所呈报,列表备查。一家死亡,则由亲族或近邻代报;户内若有曾受监禁以上刑罚之人,户主无正当职业和同一户内数人杂居者,则另册登记,随时抽查。船户和旅居海外的游学经商人员,在特别调查登记之列。
1928年,武汉市公安局规定常住人口一律填注调查表,普遍进行登记。居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商店开张、歇业,店员、工人、职员雇佣、辞退等等,都必须到公安局进行登记。还规定凡在汉之住户、商店、烟馆、乐户、旅栈等,登记时都要出具3家~5家联保才能营业;棚户应觅两家以上的铺保,并在警察局指定的地区寄住,不得自由迁移;商店店员、工厂工人、公司职员,无论寄居市内何地,都应由店主、厂主、公司负责担保,始准居住;各界住户联保人对被保人进行监督,一家犯罪,共同连坐。
1949年5月武汉解放后,武汉市公安总局规定本市市民,凡解放前在汉口市警察局、武昌省会警察局、汉阳县警察局领有国民身份证、户口簿、门牌、船牌等,可携带所有证件,到该辖区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同年12月,规定市民出生、死亡、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认领、收养、迁出、迁入以及商店开业、歇业,职工雇用、解雇等申报登记办法,简化申请审批手续,方便居民群众。1950年启用户口备查簿。
1955年,对城市人口的盲目增长,从户口、计划物资、财经制度等方面予以控制。1961年12月,对原来的登记制度有所更改、简化和补充。1971年,以“试行规定”为基础制订了《关于办理户口变动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1977年,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户口科设户口审批小组,控制人口增长,保障合理迁移。1985年1月,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设户口审批科。同年,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公安机关对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1997年7月,开始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2000年底,全市(含市辖县)登记常住人口2136596户、7491943人,其中男性3851959人,女性3639984人。2007年,总户数2604622户,总人口8282137人,其中男性4271641人,女性4010496人。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1949年规定,住户来客凡寄宿在一夜以上者,户主必须于当日内申报寄宿户口。1951—1985年,重新规定各类暂住人口:凡暂住3日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到居委会申报登记;一个月以上者,到派出所登记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半年;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暂住期限者,可延长半年,离开时注销,收回暂住证;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因病因事来汉暂住,须持有关证明,在24小时内到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前注销;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来汉暂住的,须在24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到所在区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户口(交通不便的农村,可在48小时内申报登记),离开前注销暂住户口。1987年,全市登记暂住人口251631人,办理暂住证190014个。1996年2月,开始启用新的暂住证。全市登记暂住人口470647人。2000年,全市登记暂住人口390138人,其中办暂住证323376人,登记房屋出租户50792户。2007年,各区、街道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其中84个辖区流动人口较多的街道还设立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多月的“百日登记”集中行动,社区民警带领协管员入户登记,共新登记63万余人,注销18万余名离开暂住地的暂住人口信息。
2007年,在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城关派出所,以相邻的3个~4个责任区组成一个联勤片,由社区民警轮流担任轮值长,共同开展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纠纷调处、服务群众等警务工作。在农村推行驻村民警分片搭档、警治联勤及治安中心户长制等符合农村治安特点的警务模式。全市设治保会3350个,成员18064人;设社区安保队933支,安保队员7882人;设自行车巡逻队7827支,巡逻队员4847人。居民区实行物业管理的56.7万户,实行单位包宿舍的38.9万户,其他封闭型小区64.2万户,覆盖率占总户数的76.3%。851个小区实现电子监控。全年全市社区调解矛盾纠纷10409起。把信访、督办工作打造为宣传户籍政策、妥善处理各类遗留户口问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前哨”。全年共接待群众电话、来信、来访1790人次;受理重点信访、督办件51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