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
晚清,旅店首称特种行业,清政府制订有《管理旅店规则》5章36条。民国初年,汉口警察厅将旅栈业、荒货业(旧货业)、印刷所、刻字店、车行、雇工介绍所、茶馆、理发、澡堂、歌厅、电影戏剧院、杂技场、乐户(妓院)等13种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1939年武汉沦陷期间,伪武汉特别市政府警察总监部对上述行业亦制订有《特种营业管理条例》。1946年,汉口市警察局先后制订旅栈、旧货、印刷及刻字店等行业管理规则。
1949年5月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安总局根据行业的经营性质和内容,将旅栈业、浴室业、旧货业、印刷业、刻字业、无线电料业、娱乐场所、车行、煤油、汽油业、照相业、理发业、饮食业、花炮制造业、迷信职业、雇工介绍所、广告业等17种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1951—1979年,先后将原管理的17种行业减为6种,即旅栈、旧货、印铸刻字、修理、无线电料、印刷业。1979年,行业治安管理划为4种类型:(1)旅店业;(2)旧货业;(3)印铸刻字业;(4)修理业。公安机关实行群众监督、群众管理的方针,严格规章制度,健全登记、财务保管、值班、扣留、送审、报告、奖罚等安全责任制,堵塞漏洞,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按行业、单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依靠群众控制违法犯罪活动。1950—1985年,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发现和抓获刑事犯罪分子138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