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程】
清宣统二年(1910年),江夏(武昌)、夏口(汉口)设地方检察厅,实行审、检分立。民国成立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改由地方长官掌管审判,扩大军法审判权限。1927年,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汉口、武昌的法院检察处有“实施侦查,提起公诉,担当自诉,监督判决之执行”等独立行使职权的任务。
1950年7月建立武汉市人民检察署,1954年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并增设各区检察院,检察业务有所发展。基本职能包括一般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劳改监督和对法纪、经济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以及参与重要民事案件的诉讼等。1957—1959年,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案,检察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人民检察院于1967年3月实行军管,机构被撤销。
改革开放后,市、区、县检察院重建,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基本职能恢复。1980—1985年,根据中央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的方针,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盗窃、重大诈骗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案件,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依法及时审查、批准逮捕、起诉,使法院及时审判。在此期间,加强同经济犯罪的斗争,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为重点,查处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重建后的市检察院恢复检察长接待群众日制度,在郊、县边远地区设立信访接待点,定期接待公民控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