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
民国初期,北洋军阀统治湖北武汉,沿用清代法制。虽规定地方行政长官执掌审判,但多数案件均由军法审判,不准辩护,不准上诉,不准旁听,且秘密审判,秘密处斩,甚至不经审判即予斩首。1927年,武昌、汉口两地方法院检察处的主要职责是:对于直接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和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放弃诉权的非亲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挥军警逮捕刑事犯;执行刑事判决和视察监所等。1945年8月后,武昌、汉口重建两地方法院检察处,仍承袭前期职能:受理诉案(警察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团体组织移送之案件、告诉、密告等案件);侦查、勘验、传讯、搜查、逮捕人犯;提起公诉(如认为被告嫌疑或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即处分不起诉);莅庭,检察官必须出席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开庭审判,如对法庭判决有异议而又不听检察官之建议纠正者,应在10日内向湖北省高等法院提出抗诉,执行判决;视察监狱、看守所等。1947—1948年,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处向汉口地方法院检察处连续发出训令,指示审讯及处置共产党案件的方法、手段。汉口检察处1945年10月—1948年9月共受理侦查特种刑事案件1891起。
1950年成立人民检察机关后,其刑事检察的主要职能包括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刑事案件,即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1954年9月后,市检察署开始试行审查批捕人犯工作,11月正式履行审查批捕人犯职能。1983—1987年“严打”三个战役中,共批准逮捕22598人,全部在法定时限内办结。1989年,全市批准逮捕5787人。1991年,对张明高特大持枪杀人、抢劫集团案,依法快审快结,对12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993年,共批捕“车匪路霸”案件223人。1996年,批准逮捕6262人。1999—2000年,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邪教犯罪、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2007年,积极开展禁毒、整治建筑工地治安秩序和“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10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的88名嫌疑人被依法从快批捕、起诉。对李建国等10人非法控制汉口地区的细米粉生产和销售,倪飞等16人强揽建筑工程和沙石料供应业务,李军等22人采用杀人、伤害和绑架等手段控制地下赌场和部分布匹运输线路并致使3人死亡案等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全市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批捕盗抢、侵占企业生产物资的犯罪嫌疑人587人,提起公诉667人。
在不批准逮捕方面,1955—1957年,市检察院执行中央“可捕可不捕,一律不捕”的指示,审查批捕工作注重区分主犯与从犯、初犯与累犯、应打击和应教育的界限,对历史反革命罪恶不大、解放后确有悔改表现,或只有反动职务、无具体罪恶以及普通刑事犯罪中仅有一般流氓盗窃行为的,不批准逮捕。1961—1966年,根据“治安要好,捕人要少”和“区别对待,多种处理”的原则,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审查后认为不需逮捕的,由办案人员先行调查,提出不捕理由,与公安局商量后再作出不捕决定。区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案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如公安局不同意,再报市检察院审批。1979年开始,对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对虽已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捕不致危害社会,一般也不批准逮捕、直接提起公诉。1980—2000年,全市不批准逮捕9591人。2007年,对不构成犯罪或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593人,不起诉134人。
在审查起诉方面,1950年市检察署成立,试行办理自行侦查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中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及公安、法院移送的个别重大案件的起诉。1951—1953年,市检察署的起诉工作集中打击反革命和制造、贩运毒品的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954年7月,市检察署检察处理破坏防汛案件20起,起诉15起。1956年8月,市公、检、法三家共同组织力量,对1955年1月—1956年6月肃反运动中的起诉案件进行逐案检查,起诉的准确率为91.63%。1962—1965年,提起公诉案件比1959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1982年,市、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96件,当年审结1749件,结案率为92.24%,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比上年提高0.28%。武昌、江岸区检察院、汉南区检察组起诉案件无撤诉、无法院退查,有罪判决率达到100%。1983年9月—1984年7月,市、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全部在法定时限内办结,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99.82%。
在出庭公诉方面,1950—1954年,武汉市人民检察署仅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由检察长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4年10月起,试行重大刑事案件派检察员出席预备庭和一审公判庭制度。至1956年,检察员出席预备庭已成为支持公诉的必经程序。1960—1962年,除公开审判重大刑事犯罪外,均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963—1965年出庭率逐渐上升,重大现行案件或对群众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止。1978年恢复出庭公诉工作。1979年,出庭支持公诉111次。1980年1月,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到1985年,凡法院开庭审理、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基本上全部出庭,出庭率达99%以上。1985—2000年,每年一审出庭次数在2000次~3000次。